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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研究

  

  按照这一思路,结合我国现存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多元解纷机制的完善既包括国家制度层面的完善也包括工作中的完善,并以后者为主;而在制度完善中,既包括国家制度的完善也包括地方制度的完善,并以后者为主。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的重点是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又以民间调解解纷机制和行政解纷机制为主),因此,资源的配置应相应向其倾斜,在政策上,应注重培育并促进新型民间解纷机构的发展;完善的关键是要实现各解纷机制之间的“无缝对接”。


  

  二、目标模式


  

  综合前面的分析,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宜按照一个“54321”的目标模式(见下图)进行完善,其主要内涵和要求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外部机制)


  

  (注:单向实箭头表示纠纷能够以一种方式获得独立最终解决;单向虚箭头表示纠纷可能经过的解决方式或阶段;双向实箭头表示相互有关联和影响。)


  

  (一)至少涵括五种解纷方式


  

  所谓多元就是指解纷方式的多样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各解纷方式成为多元解纷机制的基本构成要素,搭建起了解纷机制的“骨架”。解纷方式的多与寡直接表明了国家向社会提供的解纷“公共产品”的多与少,能否满足当事人的解纷需求和选择。当然,解纷方式并非越多越好,多而不当反而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闲置。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解纷方式不应少于五种:(1)自行解纷,此种方式以当事人协商和解或私立救济为基本特征,较少占用资源,国家可以合法性为底限认可。(2)民间解纷,主要是指无公权性质的民间机构和个人以调解为手段的解纷形式,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人民团体的调解、律师调解以及由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主持的调解等。调解是一种传统而温和的解纷方式,易于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其正当性已为我国调解的实践所确认,宜着力完善发展。(3)行政解纷,是指由行政机关承担的各种解纷形式,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形式。当前,与行政管理事项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行政机关熟悉情况、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等优势决定了其能够成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元。(4)仲裁解纷,在此特指具有终局性的“准司法”解纷方式—民商事仲裁。仲裁已成为世界各国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纠纷将不断增长,仲裁将会在今后的解纷机制中发挥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的作用。(5)司法解纷,即人民法院以司法权的行使来最终解决纠纷或审查确定其他解纷方式下的解纷结果。在当今各国,司法解纷是最后一种也是最为权威的一种解纷方式,理应成为我国多元解纷体系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一元。


  

  (二)不宜超过四个解纷层次(级)


  

  理论上,每一种解纷方式都能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但实践中,纠纷的最终解决可能会先后经历多个层次或阶段。层次越多,就会导致资源的大量耗费和解纷成本的增加,因此,国家应当合理控制解纷的层次(级),以不超过四个解纷层次为宜。总的说来,自行解纷为第一层次,民间解纷为第二层次,行政解纷或仲裁解纷为第三层次,司法解纷为第四层次。在这四个解纷层次中,有两点需要控制:一是经过行政解纷后不宜再经过仲裁解纷层次,二是在同一解纷层次中,不同组织主持但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解纷形式不宜过多重复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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