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研究
胡仕林
【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实践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思路和“54321”的目标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主张区别国家和民间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纠纷解决主体分别实行责任制和契约式二元控制模式,同时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对策及其与外部相关机制的衔接对策进行了系统性的探索。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对策
【全文】
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和发展,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利益归属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等因素的存在,人类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有矛盾、就有纠纷、就有冲突,时时对社会的有序与和谐构成破坏。因此,解决纠纷以维持或恢复秩序的平衡就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我国而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与之而来的是纠纷呈多样化、群体化、复杂化态势不断增长,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1]在这一背景下,单靠某一种方式或某一种力量已较难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一种在法治基础上、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成为保障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试图立足国情,并结合国内一些地区的有益实践,就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总体思路
要完善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就必须首先弄清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该说,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来都不是单一的,且部分地区在最近几年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和发展,但总体上看,还有诸多缺陷或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重诉讼解决轻非讼解决,致使诉讼外的解纷方式被边缘化,未能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解纷链,非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类解纷机制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导致解纷效率低下,解纷能力退化;第三,未能完全明确各解纷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致使各主体相互推诿,解纷不及时;第四,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未能得以有效缓解,导致纠纷解决社会效果差;第五,解纷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未能充分调动,大量纠纷未经过滤即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大幅增加,诉讼解决纠纷的公信力遭受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多元解纷机制应以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在这一指向下,国家应根据解纷的总体有效需求制度性供给多元、多方位、多层次的、能满足或适应不同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合理匹配资源;这些方式之间既要能相对独立、可供选择,又要能紧密对接、协调共存,对内能够相对独立的结成一个以诉讼(司法审查)为纠纷解决最终手段和最后保障的、动态有机统一的纠纷多元解决整体机制,即纠纷解决的多元一体化;同时,这一整体机制作为子系统,对外还应能够和综治、维稳、平安建设、社会管理、信访等外部相关工作机制相衔接、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