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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对策中的追赃与查扣非法所得

  

  涛京集团案。2006年8月台湾台中地区涛京集团以高利为饵,向投资人违法吸金约45亿元,涉嫌违反“银行法”。台中地检署适时发动搜索,扣押吸金所用的银行账户300余个,并扣押涉嫌人不动产、股票、车辆设备等共21亿余元。


  

  卢氏集团案。嘉义地检署于2005年11月侦办赌博洗钱案,查扣赌博所获赃款现金及等同现金的台银本票共23亿元,犯罪人利用众多人头账户,将赃款约2亿美金汇往香港多家银行的人头账户,检察官为侦办犯罪及追查赃款,请香港银行提供该人头账户资料,但遭香港银行以不能违反香港对客户资料保密相关法律为理由,加以拒绝。


  

  世曦公司案。台北地检署于2008年侦办世曦公司背信案,该案为公司负责人涉嫌以将公司购楼总价提高,再向卖方违法收受1亿2千2百万元回扣,涉嫌人将不法所得透过纸上公司及人头户换成不同外币后汇到新加坡转汇香港负责人的友人账户,检察官派员带被告前往香港将赃款全数追回。


  

  五、不法所得查扣工作检讨及未来努力方向


  

  台湾检察机关近年来致力追赃与查扣不法所得,在体制的规划上有明显的改变,实际执行上,也有令人鼓舞且成功的案例,但未来还有值得检讨并持续努力的空间。


  

  2007年亚太洗钱防制组织(APG)对台湾防制洗钱及查扣不法所得工作实施评鉴时,曾提出下列六点改进建议:涉嫌洗钱的金额、实际扣押或法院没收的金额不成比例;相对于毒品查获数量及因运输、制造、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数,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几无查扣犯罪所得或洗钱、缉毒与追缉犯罪收益必须更紧密结合;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缺乏追查犯罪所得的意识;缺乏调查犯罪所得的专责人员或组织;检察官承认因调查犯罪所得非常耗时,所以对于洗钱的资金清查,仅能做表面的询问;对洗钱、犯罪所得追缉的教育训练不足。


  

  检讨及未来努力方向。目前推动的查扣追回犯罪不法所得工作,虽仅初步择定就毒品、贪渎、经济犯罪及社会重大瞩目案件先行办理,逐步扩大至其它案件,但目前实际执行的追缴率,仍有改善空间。以2009年检察机关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为例,共起诉242件,其中起诉时扣押犯罪所得的仅10件,占所有起诉件数之4.1%。因此如何强化扣押犯罪不法所得与提高追缴率,为目前重要的工作目标之一。


  

  过去犯罪所得查扣比率低的原因检讨分析。刑事侦查人员在搜集证据、确认犯嫌、追诉犯罪之余,无力追查资金,冻结资产或扣押没收犯罪所得。于未有效查扣、没收犯罪所得之前,检察官所受理的案件即得终结,致使检察官缺乏持续追查犯罪所得的动机。甚至因担忧延迟案件终结,而排斥认真追查犯罪所得。犯罪手法日益复杂,刑事侦查人员欠缺专业资金追查能力,无以有效证明被告财产与其犯罪所得的关系。法院要求检察官举证证明被告财产属于犯罪所得的证据门坎,常与证明被告有罪的程度相当,使实务上真正没收的犯罪所得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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