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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对策中的追赃与查扣非法所得

  

  这其中的关键在于检察机关一直以来只着重在打击犯罪起诉不法,也就是所谓破案立功、捉拿罪犯,却忽略了追回犯罪不法所得这项重要的工作。于是“利益不死,大盗不止”,重大犯罪案件一件接一件发生,即使强力侦办也打不到违法者真正的痛点死穴。检察机关要重拾人民的信心,在办案观念上必须要根本改变。不能停留在过去只在乎破案、捉拿罪犯的传统,而是要深化侦查权行使的内涵,除了把案子办好,也同时要将犯罪所得同步追回,从根切断犯罪者的利基,不让不法之徒存有“狠捞大搞一票、享受一辈子”的侥幸心态。


  

  三、台湾不法所得查扣的“法令”依据及运作现况


  

  (一)“法律”依据


  

  台湾关于查扣不法犯罪所得有关的法律,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刑事特别法”,可说相当详细完备。


  

  关于扣押犯罪所得的基本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项:可为证据或得没收之物,得扣押之,此所谓“得没收之物”,依照“刑法”第38条第1项规定,“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预备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若属于犯罪行为人,即得没收,违禁物则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即原则上,犯罪所得以属于犯罪行为人为限,得没收之,其它法律未明文者,应回归刑法,以属于犯人者为限,始得没收。至于法律有明文,没收得扩及第三人者,例如“人口贩运防制法”第35条第1项规定:“犯人口贩运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外,不问属于加害人与否,没收之。”此外如“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证券投资信托顾问法”第105条、“著作权法”第98条等,均有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否,即得没收的规定,至于“刑法”分则及“刑事特别法”也有许多关于没收的规定,没收的客体可能是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财物、贿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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