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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对策中的追赃与查扣非法所得

  

  台湾检察机关为展现惩治不法、维护正义之效能,自2007年起,将追赃和查扣犯罪不法所得列为检察官侦查犯罪时的重点,检察机关要求检察官必须在追诉犯罪时,彻底剥夺被告犯罪利得,让心存侥幸者丧失犯罪利基,不敢也不愿意冒险犯罪。执行初期锁定贪渎、重大经济犯罪、毒品等案件犯罪不法所得的查扣,并逐步扩大追查范围到枪炮、诈欺、妨害风化、暴力讨债等项目,这是台湾检察机关近年来为有效消弭犯罪,在特定的时空背景和历史经验下衍生出来的新思维、新对策。


  

  二、检察机关新思维、新对策产生的背景


  

  检察机关长期参与保护犯罪被害人的历史经验,让检察机关思索查扣犯罪人不法所得,填补被害人损失的重要性。台湾检察机关长久以来,就极为重视犯罪被害人保护及填补被害人损失的问题,各地方的犯罪被害人保护组织与检察机关间,一直保持良好的联系,并举办各项倡导犯罪人保护观念及实质帮助犯罪被害人的活动;1998年台湾制定“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因为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的遗属或受重伤者,得向检察机关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于2002年7月订定“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以下称“投保法”)加强对金融犯罪案件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2003年1月更成立投资人保护的专责机构“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称投保中心),负责提供投资人证券及期货相关法令之咨询及申诉服务、负责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交易引发民事争议的和解、调处以及为投资人提起团体诉讼,检察官在侦办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时,就与投保中心合作,对该类案件的被害人(投资人)提供协助,由于检察机关对犯罪人保护议题极度重视,所以也从另一角度思索:被害人因犯罪而蒙受的损失,除了以公家资源补偿(如前述“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规定)外,如果能由犯罪人因犯罪不法获得的财产中,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也给犯罪被害人更周全的保护;尤其台湾近年来一再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造成被害人严重的损失,犯罪人却逍遥法外坐享不法财富,这种讽刺而极端不公平的现象刺激了检察机关,让检察机关从被害人的角度,重新检视在犯罪侦查时追赃查扣不法所得的重要性。


  

  台湾近年来重大犯罪尤其经济案件,仍然不断发生,检察机关乃思索在强力查缉犯罪以外,斩断获利,从根本阻绝犯罪诱因的有效作为。台湾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十信、国信金融弊案,以及鸿源、龙祥等老鼠会吸金新台币千亿、百亿元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20世纪90年代国际票券职员盗领102亿元,这些犯罪对金融秩序伤害深切,虽然经过检察机关的有效追诉,将犯罪绳之以法,但近来年,台湾的重大经济、金融、贪渎、毒品犯罪案件仍然层出不穷,犯罪集团或者权贵犯罪对政府、企业五鬼搬运的金额,或毒品交易的金额都变本加厉;2003年发生太电公司掏空案,估计掏空的金额达到171亿元,43万名股东权利受到极大影响,2004年发生博达公司假交易掏空案,造成投资人及股东高达55亿8千万元的损失,2007年1月台湾更发生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力霸掏空案,估计掏空的金额在600亿元以上,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虽然这些案件都经过检察机关的努力侦办,将涉嫌人起诉送人牢房,检察官的办案效率,普遍获得肯定,但社会正义所蒙受的阴霾,并没有随着检察官侦办起诉更多重大案件而拨云见日,仔细推究重大恶性犯罪仍逐年增加的原因,在于许多违法乱纪者,实际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惩罚,除了陆续有重大经济、贪渎罪犯潜逃,在境外逍遥享受巨大的犯罪成果外,即使判刑入狱的犯罪者,出狱后仍然穿金戴银、生活优裕,人民尤其被害人目睹这样的情况,自然产生价值观的错乱,对检察机关惩治犯罪的效能,也发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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