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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对策中的追赃与查扣非法所得

打击犯罪对策中的追赃与查扣非法所得


庄正


【摘要】台湾近年来重大犯罪尤其经济案件仍然不断发生,检察机关乃思索查扣犯罪人不法所得和填补被害人损失的重要性;在强力查缉犯罪以外斩断获利,从根本阻绝犯罪诱因的有效作为。自2007年起,将追赃和查扣犯罪不法所得列为检察官侦查犯罪时的重点。台湾关于查扣不法犯罪所得有关的“法律”相当详细完备,实际执行上也有令人鼓舞且成功的案例,但未来期望透过专责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提高扣押、没收犯罪所得的效能。
【关键词】惩治犯罪;犯罪诱因;犯罪所得;被害人权利
【全文】
  

  一、前言


  

  台湾近年来各种新兴型态经济犯罪或是犯罪所得金额愈趋庞大的贪污、毒品、洗钱等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尤其重大经济犯罪者所得的金额动辄数十亿、数百亿,造成公司股东及广大民众的巨额损失,引发社会动荡。


  

  检察机关以往面对各种重大犯罪,最直接的反应和习惯的思维就是“严厉加强查缉”,检察机关就特别重大的案件类型例如贪渎、经济犯罪、毒品等,成立各种专组,或就个案成立项目小组,投入可观的资源严格查办,一再增加侦查的强度及力度;立法机关也以“治乱世用重典”的态度,制定各种刑事特别法加重处罚,希望能彻底遏止重大犯罪,例如台湾因为金融犯罪泛滥,“立法部门”在2005年4月修正包括“证券交易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银行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险法”、“信托业法”等7项“金融法规”,全面提高金融犯罪刑度,采重惩重罚原则,希望遏阻企业贪腐歪风,打造健全市场秩序。


  

  但多年来,我们发现这些重大犯罪案件因为获利丰厚,如果不能有效查扣被告犯罪所得,即使对犯罪者绳之以法,亦不过使一人一时服刑而已,家属或将来刑满出狱后的本人,仍然锦衣玉食坐享犯罪所得,这看在一般社会大众眼中,产生极坏的示范作用,混淆了社会的价值观,使更多人因为利之所在铤而走险,造成更多犯罪,引起善良民众的不平声浪,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我们渐渐理解,面对人性的贪婪,只以刑罚威吓并不足以竟全功,应使用另一项利器,就是让犯罪的诱因消失,也就是剥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所得,如果在犯罪后一无所得,除了须面临刑罚,犯罪目的也无法达成,自然就能减少犯罪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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