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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例外

  

  (二)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如与习惯不符合,便很难得到司法官员的支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若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一致,除非当事人有非常有力的证据证明,否则司法官员可径自认定其主张不能成立。徐士林的《徐公谳词》有这样一份谳词:


  

  皖人坚信风水,(在祖坟的选址方面,如有其他的坟墓位置)斩罡塞阳,惊死刑生之谈,奉为金玉,牢不可破,老坟果王祖也,(王)华士肯自塞阳,自切祖脚乎。即此断之,其为冒祖占葬无疑[23]。


  

  本案中,因王华士主张的老坟为其祖坟的事实与当地的坟墓选址习惯明显冲突,因此,徐士林直接认定其主张为假。


  

  (三)尊重民事习惯原则的例外


  

  应当说清代司法官员在认定事实时之所以尊重民事习惯,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习惯对于社会是有价值的。若司法官员认为某些习惯属民间陋习,不愿意这些习惯在民间生活中继续发挥作用,则会在审判实践中否定此种习惯的作用,以引导民众放弃此类习惯。徐士林的谳词中提到了一种被他视为是乡愚陋习的习惯——兄妹合葬。在一起诉讼中,当事人双方争夺一座古墓的祭祀权。当事人彭姓一方为证明墓系本方所有,称墓中之人系其父及其姑(即另一方当事人汤姓之母)合葬之墓。汤姓则主张系汤姓夫妇合葬之墓。案中彭姓所称兄妹合葬的习惯即是与传统伦理相违背的习惯。因为传统伦理观念中以夫妇合葬为最理想选择,次之也有子女与父母合葬的情形,再次之可能为兄与弟或姐与妹之合葬,至于兄妹合葬违背男女有别之礼,为有文化之人所不取。因此徐士林认为其“事出不经,折之以理,决不信其鄙俗之词,致滋人伦风化之蛊。则此坟总以汤氏为政,两姓合葬之虚实皆不必深论。”[24]否定违背传统伦理的习惯的证明力,其理由正如徐士林谳词中说的那样,是为了避免破坏人伦,其动机在于遏止此类习惯的适用。


  

  以上五条即为笔者依据清代的诉讼实践总结出来的民事证据法的原则。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原则是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并非立法的预先规定,因此有较多的例外情形,对于司法实践的约束力与现代证据法的原则难以相提并论。


【作者简介】
蒋铁初,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对口供重视是中国古代诉讼中对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特征,但仅有口供并不能认定被告犯罪成立,关键的物证如犯罪工具、犯罪对象若不具备,犯罪事实是不可以认定的。
“韩亿引乳医为证”一案的内容是这样的:韩亿知洋州,土豪李甲,兄死,迫嫁其嫂,因诬其子为他姓,以专其赀。嫂诉于官,甲则赂吏使掠服之,积十余年,其诉不已,亿视旧牍,未尝引乳医为证。一日,尽招其党,以乳医示之,众无以为辞,冤遂辨。(见刘俊文.折狱龟鉴译注·卷六·证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376.)
顾麟趾.山右谳狱记.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从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12.
陈重业.折狱龟鉴补译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3.
陈重业.折狱龟鉴补译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3.45.
庄纶裔.卢乡公牍.官箴书集成.第九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622.
纪昀.阅B9微草堂笔记.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4:1006.
清代的司法官员明确表示对当事人起诉时无证据的案件不予受理。曾于康熙年间任县令的黄六鸿总结了诉讼中不应受理的几种案件,其中就有无证据而不予受理的情形,如告婚姻而无媒妁者;田土无地邻,债负无中保及不黏连契据者。但却未将不合情理作为不受理的理由。见黄六鸿著《福惠全书》,引自《官箴书集成·第3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第327页。
如前引案例3中的某翁之婿及案例4中的老诸生就是在证据或情理面前被迫承认不利事实。
四川大学历史系.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222.
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33.
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439.
陈重业.折狱龟鉴补译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3.110.
郭成伟,田涛.明清公牍秘本五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4.
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刑名上.官箴书集成.第七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502.
汪辉祖.学治臆说.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269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222.
《周礼·小司寇》记载的“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郑玄注“辞听谓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谓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谓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谓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谓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清代名幕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认为“盖官之治事,妙在置身事外,故能虚心听断,一切以访闻为主,则身在局中动多挂碍矣。故统案慎勿轻办。”表明了他对于私访收集证据方式的否定。
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官箴书集成?第三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673.
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徐公谳词.济南:齐鲁书社,2001:305.
纪昀.阅B9微草堂笔记.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4:1006.51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制史研究室.中国古代办案百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522.
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徐公谳词.济南:齐鲁书社,2001:582.
徐士林撰,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徐公谳词.济南:齐鲁书社,20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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