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直接言词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成立理由以情证兼用来认定事实,必然催生直接言词原则。所谓直接原则,乃是要求对于认定事实的证据,做出最终裁判的司法官员应当亲自调查。而言词原则表现为证人必须到庭以言词作证,不允许他人代为陈述,也不允许宣读书面证词。
强调直接原则的理由是证据若非由审判官员直接调查,则在传输过程中难保不会发生变化,导致司法官员最后接触的证据与原始证据不同,从而影响事实认定的正确性。清代名幕汪辉祖在《学治臆说》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
向馆嘉湖时,吏多宿纛,闻有绝产告赎者,业主呈契请验,纛吏挖去“绝”字,仍以“绝”字补之,问官照见“绝”字补痕,以为业主挖改,竟作活字断赎,致业主负冤莫白[16]。
本案中,业主提供的书面证据在到达问官之前已为纛吏掌控,正是这一传输环节使得证据被变造,从而导致司法官员认定事实错误。至于言词原则的强调乃是与中国古代诉讼中极具特色的“五听制度”分不开的。[17]五听制度要求两造与证人亲自到庭,因为只有如此,司法官员才可以通过察颜观色的方法来判断两造及证人陈述的真伪。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
直接言词原则在证据调查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对人证要求证人本人到庭接受讯问;对勘验要求司法官员亲自实施;对书证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书的原本或底本。
1.证人应当亲自到庭接受讯问。证人只有到庭才可以隔别讯问或进行对质,从而发现证词的真伪。证人如具备法定免予出庭的理由,可以免予到庭,但其证言不得采信。这与现代诉讼中允许其他人代为陈述或递交书面证词的做法迥异。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证人进行隔别讯问或对质发现证言为伪的做法俯拾即是。前引《山右谳狱记》记载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者通过隔别讯问,发现几名证人证言不一致,从而迫使证人说出真相。相反,若关键证人不能到庭,则会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清。前述吴宏审理的“苏搏先告苏振鹏析产”一案,就因关键证人查若篯、苏可章远在芜湖,无法接受讯问。但司法官员仍然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其出庭,尽管因客观情况所限,二人最终未能到庭。该案的证据调查过程可以体现出清代的诉讼实践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强调。
在清代的一些笔记作品中,可以看出一些司法官员对于证据调查过程中的私访持批评意见。清代有些地方官员喜欢以私人为耳目访察案件,私访对于案件审理的最大弊端就在于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因为私访一般由官员的下属进行,其听到的内容在传到问官时可能已经变异;其次,对私访人员做出陈述的人因没有一定的约束,私方人员亦无法核对其陈述的真伪。因此,私访获得信息的正确性没有保证。一些有见识的官员对于私访的反对正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强调。[18]
2.勘丈应由州县官亲自实施。勘验与丈量是民
事诉讼证据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直接原则在这一领域的要求是田地有应勘丈者,即行勘丈,毋委佐贰[19]。因为佐贰作为州县官的属官,具有官方身份,其勘丈的结论州县官往往直接采用。若佐贰勘丈不公,则会对事实认定带来消极影响,但佐贰官又不对案件审理的错误承担责任,这种有权无责的状态很难保证佐贰官会秉公认真实施勘丈。清代条例明确反对佐贰实施勘丈,以保证勘丈对查明事实真相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