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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辩诉交易在中国法中的兼容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有关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也是非常虚弱无力的,因为法律并没有就被告人违反这一义务的后果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旦被告人面对审讯人员的提问保持了沉默,甚至撒了谎,法律没有提供任何确定的制裁措施:审讯人员既不能直接对其施以强制,事后也不能对其提出犯罪的指控。因此,单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它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充其量它只是表明了中国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即不允许被告人保持沉默。


  

  2.“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项刑事政策的历史比法律中规定的如实回答义务要久远得多。根据这一政策,如实交待罪行的被告人可能会被从宽处理;相反,如果被告人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则可能被视为“抗拒”而从重量刑。该政策反映的是一种非常朴素而又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它表达了对犯罪分子既要严厉打击又要教育、挽救的复杂情感。


  

  在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弹性很大,缺乏相应的操作性规则。其中关键的问题在于,何谓“坦白”和“抗拒”,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事实上,被告人如果不“坦白”将一律被视为抗拒。因此,这一政策提供给被告人的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它没有给被告人留出沉默的余地。


  

  3.审讯被告人的规则


  

  以上两点表明,中国法律在原则上对刑事被告人的沉默权持否定态度。而且这样一种态度在下列各项具体的审讯规则中非常鲜明地反映出来:(1)审讯的开始。审讯完全是由侦查人员单方面启动的,犯罪嫌疑人对此不能施加任何影响,只能被动接受;(2)审讯前的权利告知。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审讯前的权利告知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从这一规定来看,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之前根本无需告知其享有的一系列诉讼权利。(3)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本条规定被认为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的一大成果。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言,本条规定并未起到任何实际的作用。(4)法律对非法审讯方式的禁止。根据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不得以这些非法方法获取口供。而且,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以此类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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