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通过个案确定判决来维护法律和诉讼的安定性。既判力禁止就同一案件多次起诉和禁止做出矛盾裁判。若允许任意变更或撤销确定判决,则使确定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关系和国家法律规范及诉讼程序处于不安定状态。
第三,通过个案确定判决来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正当权威。法院判决是国家法院按照正当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关系做出的最终结论,体现了国家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正当权威。若确定判决的既判力软弱无力,允许任意变更或撤销确定判决,则必然损害国家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正当权威。
第四,实现诉讼目的和提高诉讼效率。法院确定判决能够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结束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确定判决不具备既判力或既判力软弱,则意味着同一纠纷往往经过多次诉讼审判,势必造成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或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第五,维护人权。法谚云:“任何人不得因同一案件受到两次侵扰(Nemodebetbisvexariprounaeteademcausa)。”就维护人权而言,任何人不得无正当理由因同一纠纷而受到多次起诉和审判。因此,就同一纠纷而言,既然经过正当程序审理并由国家法院做出了确定判决,就不得将同一被告多次拉入诉讼程序。
在现代法治社会,由于维护确定判决既判力具有如上根据和意义,所以法治国家要求充分维护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一般说来,相对于破坏法律和诉讼的权威性和安定性而言,在具体案件上忍受错误判决的危害要小得多。以维护判决既判力来实现诉讼和法律安定性的做法,在现代法治社会具有普遍意义。因此,普遍的做法是,以维护既判力为原则性要求,严格规定其适用例外(即严格的再审)。
虽然在原则上要求维护诉讼的安定性和判决的既判力,但是为此而过分牺牲个案公正的做法,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以及能否维护法律和诉讼的权威性和安定性,也颇令人怀疑。因此,在维护既判力原则之下,有必要通过严格的再审程序对既判案件再次审判。[8]
只有按照正当程序做出的确定判决,其既判力才应获得尊重。对于严重背离正当程序所做出的确定判决,可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或变更。同时,为实现个案实体公正,当确定判决在实体基础资料上存有严重缺陷时,比如作为判决基础的其他判决被变更或撤销、主要证据是虚假的等,也可启动再审程序。
综上所述,维护既判力不应绝对排除对个案正义的追求,在符合严格的法定要件下,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对既判事项再次审判,给当事人最后一次诉讼救济的机会,以维护其实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