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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事再审原理论

现代民事再审原理论



——兼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邵明


【摘要】民事再审作为既判力原则的法定例外,是对法院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以纠正在诉讼程序上有重大违法或裁判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的确定判决和生效裁定,为当事人提供最后的诉讼救济机会。民事再审原理包括民事再审的本质和目的、民事再审之诉的标的、与既判力原则的关系、再审之诉的要件和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等。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既判力
【全文】
  

  一、民事再审的本质和目的


  

  (一)民事再审的本质和目的


  

  各国对于已经确定或生效的错误或违法的判决和裁定,均规定了救济或纠正的程序。不过,各国对于这类程序的规定存在着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比如美国)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即:在一审判决登记后10日内或者上诉判决做出后14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重新审理的申请。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对已经确定的判决或生效的裁定,以诉讼程序上有重大违法或作为其判断的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为由,请求法院按照再审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


  

  再审的适用范围是法院的确定判决和生效裁定。对于裁定,虽准用关于判决的再审程序,但不称再审之诉而称申请再审(准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把法院调解书作为再审范围,似乎内含着法院对调解的隐性强制,其他国家一般不把法院调解书纳入再审范围。


  

  再审解决的是显著违法或错误的民事争讼裁判。能够通过本国再审程序解决的,一般限于本国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1]显著违法或错误的民事非讼裁判,不以再审程序而以其他程序纠正。[2]具有既判力的其他法律文书,比如仲裁裁决等,也通过其他途径处理。[3]


  

  民事再审的本质是对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即再审案件是原诉。再审是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的法定例外,即虽说是“一事”却“再理”。所谓“事”,即“诉”或“案件”之义;所谓“一事”,是指再审的案件与原审或既判的案件是“同一个诉”或“同一个案件”。因此,可以说,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是对“同一个诉”或“同一个案件”的诉权的再次行使。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再审是对同一案件(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


  

  再审当事人同于原审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即:原审中的当事人以及原审言词辩论终结后的诉讼承继人,否则就不是对原审判决或原审案件的再审,而是审理一新诉。再审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原审案件的诉讼标的,再审案件的实体事实亦是原审案件的实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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