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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念转换与总则的制度重构

  

  (五)诉讼调解制度


  

  为了国民更容易地接近司法,加强作为司法核心的审判功能当然是题中之义。然而,调解不同于严格的诉讼程序,它能有效发挥当事人的自主性,能够顾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能以非公开的形式简易、迅速、廉价地解决问题,对解决在我们国家也渐露端倪的“诉讼爆炸”具有积极意义。以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民事案件,在我国经历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调解与判决并重”以及缩减调解又到加强调解的几个阶段。诉讼调解制度植根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司法实践之中,也与当前国际司法界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发展潮流相吻合。在我国追求和谐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下,诉讼调解制度又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在新的起点上强化诉讼调解,必须坚持“能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作者简介】
柯阳友,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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