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念转换与总则的制度重构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的规定是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适用范围等内容混合在第一章,以第5—17条加以规定的。这种体例不仅内容庞杂,也因对确定原则的标准的不清楚,导致对哪些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难以确定。确立符合民事诉讼本质要求的原则固然重要,体例安排亦不应被忽视。有学者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体例的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应“对基本原则单独设置章节,独立加以规定”的建议。[9]笔者同意这种看法,将基本原则安排在第一章第二节。这种体例不仅符合我国的立法惯例,而且有助于法官和公民理解法律的精神,有助于法官在全面掌握和不违背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解决棘手的问题和新类型的案件,适应复杂多变的司法审判现实。


  

  诉权和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有关诉权和诉的理论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诉权和诉的问题对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统领作用。在宪法应对诉权做出原则规定的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诉权实现的法,从体系的逻辑性和完整性来说,应当在总则中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有关诉权和诉的基本规定应独立成章,内容应包括诉权、诉的类型、诉的利益,部分请求,诉讼标的、诉的效力等。另外,在诉讼法典的总则部分,应当进行体例创新,专章规定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与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理念和程序保障理念相适应。同时,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修改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并在总则中给予一席之地,可以体现法典中的许多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的法律后果以维持立法的逻辑结构的完整性和实用性。


  

  对证据部分的立法体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第二,按诉讼性质不同分别制定证据法典;第三,将有关证据的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诉讼法典之中,在法典中设立证据编;第四,主张区分证据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实体性规范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而将程序性规范纳入诉讼法中。笔者认为,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和实质内容,前三种意见将证据部分抽出(设立证据编与分别制定证据法典差异不大,只不过一个是把证据部分放在诉讼法的里面,另一个是放在诉讼法的外面),诉讼程序的空洞化将难以避免。第四种意见面临的困难是:第一,证据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区分在有些情况下是十分困难的,强行拆分难以避免立法的重复和矛盾;第二,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分置于两部法典中,不利于法官适用和民众了解法律制度的全貌;第三,三大诉讼的实体性规范如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核心规范其差异性还是很大的,很难统一在一部法典之中。笔者的意见是在总则中保留证据章,集中规定证据的实体性规范和有关证据的共同性规范,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详细规定证据调查规范。这样,就不必为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区分而大费脑筋,适用起来也比较方便,法典也看起来更完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