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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念转换与总则的制度重构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制度重构


  

  理念的转换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一个标准和前提,而制度的构建是基础和关键,必须通过系统细致的制度建构保障这些新理念的实现。可以说,这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乎全部内容,其涉及面之广远远不是一篇论文所能包容。下面笔者仅仅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典总则构造之完善对总则中的几个重要制度的重构进行简要的论证。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典总则构造之完善


  

  一部法律,尤其是条文较多的法律,通常会采取“总则—分则”的结构方式。在“总则—分则”的法典结构方式下,总则不仅能通过确立统一的价值理念和共同性规则,使庞大的部门法律规则系统内部协调统一,促进法典的体系化;而且总则通过法的目的、基本原则等抽象性规定,彰显法典的精神,为法的解释提供指引。另外,总则通过汇集了法律适用的共同性规则,减少具体规则的重复规定,使法典更为简洁。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典总则的体系不清楚,内容也不完整,限制了总则所具有的功能和优点的发挥。因而,完善总则的内容和结构,是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笔者对总则的构想是这样的:第一章为序则,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两节;第二章为诉权和诉;第三章为人民法院,包括管辖、审判组织和回避问题;第四章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一般规定、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等节;第五章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第六章为证据;第七章为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第八章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为诉讼费用。


  

  法典一般应具备立法目的、立法根据、法的效力、适用、解释等法典的技术性要素。[8]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尽管有一些这方面的内容,但不完整,并且在总则中的安排也比较杂乱。笔者认为将这些内容集中规定在一节中可以使总则在结构上更清晰。现行《民事诉讼法》总则编第一章的名称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不能涵盖立法根据、法的效力、适用、解释和授权等内容。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章称为“序则”,其第一节称为“一般规定”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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