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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念转换与总则的制度重构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念转换与总则的制度重构


柯阳友


【摘要】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必须首先在诉讼理念上实现根本转变, 同时, 通过系统且细致的制度建构保障这些新理念的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理念转换;总则;制度重构
【全文】
  

  20世纪末,世界各国纷纷对本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以应对诉讼爆炸,解决诉讼迟延、诉讼费用高昂等问题。同样,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它激发了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的极大热情,并且已经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为了给人民提供一个具有先进性的、便于利用的、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我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必须与时俱进,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与当今时代不相适应的诉讼理念,并且以这些新的理念为指导,进行系统、细致的制度建构,制定一部体现时代精神的21世纪民事诉讼法典,努力使民事司法更接近人民,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为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念转换


  

  (一)程序价值理念:多元价值的优化与平衡


  

  程序的价值问题涉及到对程序之意义的认识、对程序之重新定位、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等等。长期以来,人们把诉讼程序只看作实现实体法的手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直制约着我国诉讼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中正义的实现。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程序法的价值是独立于实体法的,“轻程序”的观念明显减弱。程序不仅使纠纷解决过程有序进行,而且提供多样性选择的机会,保证裁决的合理性,排除恣意和专断,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学者们通过对程序价值进行广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分别提出了程序的自由价值、公正价值、秩序价值、安全价值、效益价值、效率价值等。在诸多的程序价值中,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及其关系是最醒目的,因此也成为司法改革的中心理念。公正自然是司法的生命线,然而效率价值亦不能忽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是相互包含、相互依存的。[1]“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但是,“正义并不仅仅具有效率的涵义”。[2]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民事诉讼案件的急剧增长,使法院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处理好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诉讼效率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法谚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但效率不仅仅是一个快速的问题,还包含着资源的高效利用的方面,即诉讼资源耗费与诉讼结果的比较。所以说,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公正性在效率的价值取向下并未被忽视。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改革中,诉讼效率的理念成为指引改革的中心理念,我国在构建便于国民利用的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之际,一方面应保证公正的要求增加程序的复杂性、正规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关注效率,不要重蹈西方诉讼迟延,诉讼费用高昂的覆辙,使司法与民众的距离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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