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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二)案件积压,法院超负荷运转


  

  经过工业文明的陶冶和积累,现代社会已进入飞速发展的快车道。科技的尖端化、社会分工的细密化、职业的精致化、商贸规则的国际化,使社会生活趋于多样化、快速化,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价值观趋于多元化。而这种社会情势的变迁,一方面使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数量骤然增加;另一方面则使纷争事件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趋势。同时,由于社会生活条件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国民的权利要求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又使案件纠纷的数量和类型本来就趋于急剧增长和多样化、复杂化的状况更加恶化。


  

  (三)原裁判理念与制度已不适应社会需要


  

  1.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其实务运作上一直采并行审理主义,使法官受理之多数案件能在同一期日同时得以审理而不必等待。在案件不多且案情简单的年代,法官工作负荷不重,同时审理多数案件,并非难事,并且这也使当事人能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裁判结果,也可以说便利当事人诉讼。但在现代社会,由于民事案件日渐增加,案情日趋复杂化,法官同时审理多数案件,对案情的记忆较易模糊,再加上当事人大多于辩论期日才提出书状,致法官往往无法在审理期日就案件作深入调查,而须一再更改期日,这不但造成诉讼程序浪费,也使当事人枉费许多劳力、时间及费用。再者,由于每一案件审理期日间隔时间的拉长,法官无法对案件同时获得完整的心证,最终导致对笔录记载内容的过于依赖,并使直接审理主义和言词审理主义功能衰退、空洞化。所以,为了弥补并行审理主义之缺失,一方面,必须要求当事人善尽其协力迅速进行诉讼之义务,促使当事人将所掌握之事实、证据及相关之诉讼资料,尽可能于诉讼程序前阶段提出,另一方面,也必须扩大法官阐明义务的范围,以便法官及当事人能及早了解案情并整理、确定及简化争点,以利于试行和解,或集中调查证据,使言词辩论集中而有效率,以促进审理集中化,贯彻直接审理主义及言词审理主义之精神,并发挥各个审级应有之功能,健全诉讼制度,进而提升裁判品质及司法公信力。[5]


  

  2.社会生活条件变化导致裁判机能发生变化


  

  社会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除了导致传统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外,另一个突出现象,就是造成大量现代型纠纷事件的出现。为了积极应对社会经济领域这种情势变迁,法律在两个方面作了相顺应的调整:一是民事实体法领域增多了空白法规、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二是在民事程序法领域,民事裁判的功能悄然发生了变化。首先是实体法中大量空白法规、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增多,要求法官于案件审理时必须在立法者所授权的一定范围内,运用其裁量权,作成合目的性、具体妥当性的裁判,使法官经由裁判的作成扮演相当的政策性角色。其次是所谓现代型纠纷事件的发生及其妥当解决。对该纠纷事件的裁判一经作出,除了在各事件之当事人间具有解决纷争之机能外,更可发挥形成政策机能或波及效果。[6]


  

  总之,近代裁判机能,其裁判对象为传统民事案件,运作审理方式为三段论,法院纯为解决纷争之机关,裁判为适用法律、宣示法律之所在。而现代裁判机能,由于出现现代型事件类型,裁判除有解纷机能外,还同时具有政策形成机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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