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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台湾地区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许少波


【摘要】为了彻底改造所移植外国法, 更新传统诉讼观念, 解决诉讼拖延、效率低下和诉讼成本高昂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于20 世纪末、21 世纪初就证据保全制度从立法理念到具体内容进行了重大变革。新证据保全制度所蕴含的保障程序主体权、扩大诉讼解决纠纷能力、疏减讼源及预防纠纷发生的理念, 以及为贯彻该等理念在设置具体制度时, 扩大证据保全范围、规定并引导当事人于证据保全程序中达成协议和严格证据保全的程序保障的做法, 对大陆证据保全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台湾;民事证据保全;证据调查;民事诉讼
【全文】
  

  2000年2月11日,[1]台湾地区于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之际,公布施行了新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新制度在保全证据的范围、程序启动、必需条件、效力、功能及灵活度上虽受到德、日立法理念和制度的重大影响,但也颇有其独特之处。值此我国大陆修订《民事诉讼法》之际,充分关注并深入研究台湾地区此次证据保全制度的改革及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必可为我国大陆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资源。


  

  一、台湾地区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改革的背景


  

  台湾地区在1999年以前所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系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制定,与日本在1998年全面修订实施以前的民事诉讼法一样,均深受欧洲大陆法之影响。该法施行六十多年来,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和情势已发生重大变迁。制定和施行该法当时的时空环境,现在受同法直接规范、影响的国民所持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已发生深刻变化。为因应新世纪社会之需求,民事司法及民事程序之变革就成为必然。[2]其具体背景性因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继受欧洲大陆民事诉讼法不彻底


  

  台湾地区修订前之《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在台湾当局指导下,以德、奥、日之民事诉讼法为母法并对之抄袭性继受而成,迄今虽已达六十余年,并历经多次修改,但法律形成和实施的环境,特别是法律文化传统是无法通过移植继受取得的。“橘南枳北”应当是所有法律制度移植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由于在继受德、奥等国民事诉讼法时,没有一并采用其相关之周边制度,以致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在外部形式上,纵然多有类如德、奥等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却在法之运作功能上仍难发挥同于母法之成效、作用。[3]台湾地区在移植欧陆等国民事诉讼法典时,“未同时移植其审判实务中之惯行作法及相关细则,以致如何弥补此方面之缺漏,亦成为二十世纪所残留之课题。此类实务上惯行、细则,系与诉讼法典之运作密切关涉,并为使其发挥应有功能所必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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