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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神损害赔偿看附带民事诉讼

  

  在笔者看来,法制不仅仅是一个静态的制度及其适用过程,更是一个动态的进程。就是说,现行有效的所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如果都是合理的话,也只是适应了当前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基本状况。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随着各方面条件的变化,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与变化后的社会发展状态相适应。当然这其中需要处理好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鉴于此,我们可以将上述讨论的问题纳入法制化的进程中作一个模式化的展望。


  

  第一个阶段:维持否定说的立场,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坚持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这个阶段不会太长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的呼声一浪高于一浪。


  

  第二个阶段:作为一种妥协的产物,折中说更有可能被有关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接受,在对现行法律不作太大修改的情况下就能实现。就是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在被害人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这种观点自身固有的不合理性,在实践中必然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对之再次进行修改的要求呼之欲出。


  

  第三个阶段: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科学发展,肯定说或许最终会被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接受,应当说允许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大势所趋,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法律人性化的表现。


  

  第四个阶段:或许还有第四个阶段,那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取消,而将其回归民事诉讼。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学术研究而言,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无比之多,而对其中每一个问题的争议也相持不下。[8]有人评论:“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各自的地位、功能和特点看,区别如此之大,以至于将一个程序放在另一个程序之中,两者的冲突是必然的。在以公诉为主的程序中附带解决私权问题,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牺牲‘附带’一方的‘局部秩序’。因此,应该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从刑事诉讼程序中独立出来回归民事诉讼。从近年来刑事案件的数量、构成和法官业务结构的现状来看,也有必要这样做。”[9]当然,对这个问题也有争议,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毕竟存在了很多年,对其合理性和存在的意义似乎不应有过多的疑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状况的利弊分析越来越客观,从趋势上而言,其弊大于利的特点逐渐呈现。因而取消附带民事制度让其回归民事诉讼,可能是未来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还有一点或许是许多人没有注意到的,从立法技术上而言,取消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将会带来更多的益处。目前的情况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用第77条、第78条两个条文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说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规定了。但查阅全部法典,“附带民事诉讼”一词总共出现了18次,使用频率可以说是相当高。再举一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从第84条到第102条共19个条文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但“附带民事诉讼”一词在该解释中总共出现了75次,可见其使用频率也相当高。即便如此规定,从理论界到司法实践部门,对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仍然莫衷一是,无法解决,甚至还有太多的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设想一下,如果取消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将为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供更多的法条空间,作出立法技术上的巨大贡献。不仅如此,或许取消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且允许在被害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才能真正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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