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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神损害赔偿看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不同部门法冲突的需要。《民法通则》打破了过去不能以金钱赔偿精神损害的传统观点。但是这一规定却与我国刑事法律中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规定产生了矛盾。而由于刑事诉讼和非财产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不能合并审理,就使人民法院不能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样,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就会带来很大的不便,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有损于法律的协调性、权威性。并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理应适用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3.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本意。法律之所以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其本意就是考虑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从而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如果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诉讼由民庭另案处理,这就割裂了刑事诉讼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之间的内在的有机联系,就违背了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意,无法发挥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它既增加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又加重了法院不必要的工作量。精神损害赔偿同物质损害赔偿一样,都是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为什么非要对两者采取不同的审理方式呢?


  

  4.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刑法中侮辱罪、诽谤罪等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它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往往严重得多。如果说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民事侵权行为中被害人依法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那么由于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被害人就更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侵犯他人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经济损失很小,但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却十分严重。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赔偿被害人数额不多的经济损失,显然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也不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分子。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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