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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神损害赔偿看附带民事诉讼

从精神损害赔偿看附带民事诉讼


刘广三


【摘要】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也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却允许受害人对民事侵权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上述部门法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法学界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三种意见。本文对上述三种意见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并将其纳入动态的法制化进程中作了一个模式化的展望。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取消
【全文】
  

  一、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有关规定阐释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发展以及各学科的深入研究,我国已经承认和接受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就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给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带来了诸多不便。另外,有关精神损害的理论研究也还不够深入,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的确定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民事侵权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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