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条件下,乃至于相当长的时期内,按照西方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即在《民事诉讼法》上作出一定数额统一规定的模式,是有问题的,也是不恰当的。但是,由此就不在《民事诉讼法》上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也是不正确和欠妥当的。笔者建议采用由《民事诉讼法》做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具体解释的方式来完善这一问题。即在《民事诉讼法》上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利益额较小的,不许提起上诉”。而上诉利益额的具体数量即“较小”的具体的数额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作者简介】
廖中洪,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58,27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5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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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理论原理请参见王锡三著《
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上诉要件的种类”,第393-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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