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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利益”若干问题研究

  

  所谓“上诉利益”的识别与判断,指的是对于“上诉利益”的认定和确定。在诉讼实践中,由于纠纷所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诉讼目的上的多样性,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十分复杂,并非任何不服裁判的上诉者都具有“上诉利益”,因而就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客观上就存在一个对于“上诉利益”的识别与判断问题。


  

  对于“上诉利益”的识别与判断,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即“形式不服说”、“实体不服说”和“折中说”。所谓“形式不服说”,是指以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时间为衡量判断有无“上诉利益”的基准点,从形式上,即当事人诉之声明与一审判决结果的比较上,来识别与判断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利益”的学说。按照这种学说,凡是一审裁判的结果较当事人诉之声明不利时,上诉人即有上诉利益。诉之声明全部没有得到一审判决支持者,全部有上诉利益;一部没有得到支持者,有一部的上诉利益。由于这种学说对于有无“上诉利益”的衡量判断,是从当事人主观认识的角度,即形式上根据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一审判决的主文与当事人一审诉之声明之间的支持与否定关系来识别与判断有无“上诉利益”。因此,按照这种观点和学说,第一审原告不得为了诉之变更追加的目的提起上诉。


  

  所谓“实体不服说”,是指以二审言词辩论终结的时间为衡量判断有无“上诉利益”的基准点,从实体法律规范上,以及二审言词辩论的情况来识别与判断是否具有“上诉利益”的学说。按照这种学说,只要在二审辩论终结时,上诉人有可能在实体法上获得较初审判决更有利的上诉判决时,即有上诉利益。即这种学说衡量判断有无上诉利益的标准和基本依据,不是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存在密切联系的诉之声明,而是实体法律上的规定和案件审理以及辩论的实际情况。为此,按照这种学说和观点,即便是在一审中受到全部胜诉判决的当事人,为了获得更有利的判决,也可以诉之变更追加的目的,对于全部胜诉的判决提起上诉。所谓“折中说”,是指对于原告、被告,在有无“上诉利益”的衡量判断上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和衡量判断标准。对于原告采用“形式不服说”;对于被告,由于其在一审中并无诉之声明,其对于原告诉讼主张的反驳属于诉讼上的声明,不是裁判的对象,因而无法从形式上进行判断。因此,对于被告适用“实体不服说”,即从实体法的角度,以二审言词辩论终结时的情况来衡量判断有无“上诉利益”。由上可见,三种学说有关“上诉利益”的识别与判断,无论是衡量判断有无“上诉利益”的基准点,还是识别判断标准上都存在较大差别。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以及相应的程序立法中应当采用哪一种学说呢? 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采用“折中说”。因为“折中说较好地平衡了诉讼双方的利益,并注重了二审的续审性质,值得我国民事诉讼法借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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