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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利益”若干问题研究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在上诉要件的分类中,“上诉利益”在性质以及类型上,是属于一项实体性的或者说实质性的要件。


  

  三、关于“上诉利益”的特征


  

  “上诉利益”到底有哪些特征,作为对于“上诉利益”本质的深入认识,不仅是理论上需要加以深入研究的问题,也是目前有关“上诉利益”问题研究中,探讨得较少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 上诉利益”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 裁判上的不利性


  

  所谓裁判上的不利性,指的是“上诉利益”必须是受到一审法院裁判的不利益。换言之,即便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服,但并未承受不利益裁判的,就没有“上诉利益”。即“谁获得了他通过权利保护申请而要求的东西,则他就没有理由对法院裁判声明不服。”申言之,对于当事人而言“上诉利益”只能是受到一审裁判的不利益。


  

  (二) 权益上的现实性


  

  所谓权益上的现实性,指的是“上诉利益”在类型上必须是现实的不利益。由于在民事诉讼中,“上诉利益”理论建立的基本目的之一是为了现实救济的需要,因而“上诉利益”不仅应当具有现实性,即可救济性,而且,凡是想象的以及将来的不利益,由于不具有现实的救济性,因而都不属于“上诉利益”的范畴。即“上诉利益”是现实上的不利益。


  

  (三) 利益上的私权性


  

  所谓利益上的私权性,指的是“上诉利益”在性质上涉及的是有关当事人私权上的不利益。由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即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因此,“上诉利益”在性质上应当是与当事人自己的私权直接相关的不利益。


  

  (四) 权益上的实体性


  

  所谓权益上的实体性,指的是“上诉利益”在类型上属于实体性的不利益。由于“上诉利益”是二审法院对于上诉作出实体裁判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原告的上诉具备“上诉利益”,具有实体权利上的救济必要时,法院才能够对于上诉案件作出判决,上诉如果不具备实体性,法院只能对上诉作出程序上的裁定,即以诉不合法而予以驳回,不能在缺乏实体救济必要的条件下,对上诉做出实体判决。为此,不仅在上诉要件的分类中,大陆法系各国都将“上诉利益”纳入了实质性要件的范畴,而且就其性质而言,它也只能是实体性的不利益。


  

  四、关于“上诉利益”的识别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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