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只有“裁判不利益说”有关“上诉利益”的表述准确的反映了“上诉利益”的本质,即“上诉利益”就是上诉人被声明不服的一审裁判所判定应当承担的不利益。
二、关于“上诉利益”的性质
所谓“上诉利益”的性质,指的是从上诉要件分类的角度上看“, 上诉利益”属于什么类型的上诉要件。对于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上诉利益,在理论上是上诉人为取得更好的诉讼结果而产生的程序利益”。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是值得研究的。
首先,就大陆法系上诉要件的分类来看,在大陆法系有关上诉要件分类的理论中,上诉要件通常包含着两个层面的条件:一个是启动二审程序应当具备的要件;另一个是二审裁判的前提要件。前者通常被视为形式要件;后者被视为是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指的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上诉所必须具备的程序性条件。上诉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上诉审法院就可以上诉不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为由,以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由于这些条件是由程序法所明文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因而,学理上也将其称之为提起上诉的合法要件。换言之,形式要件作为上诉审法院审理和受理上诉案件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者,二审法院不仅不能够对于上诉案件进行实体法上的审理和裁判,而且,应当以裁定的方式对上诉予以驳回。这些要件包括:1. 当事人适格,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是一审中的当事人;2. 符合二审的裁判性质,即非小额诉讼、票据诉讼和事件;3. 符合法定的上诉形式,如提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状;4. 在法定的上诉期间以内;5. 交纳了上诉费。
所谓实质要件,指的是在上诉中要取得胜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上诉中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不仅当事人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还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由于这一条件不仅是决定上诉判决的实质性条件,而且本质上是来源于实体法所规定的条件,所以学理上也将其称之为实体法上的要件。这些要件包括:1. 上诉人具有受权利保护的理由;2. 上诉人具有上诉利益[7]。
由上述理论可见,在大陆法系上诉要件的分类中,“上诉利益”不论在类型还是就性质而言,都是作为上诉要件中的实质性要件或者说实体法上的要件的。
其次,就大陆法系各国司法实践中有关上诉的裁判方式而言,对于缺乏“上诉利益”的上诉,在裁判方式上因其不具备上诉的实质条件,通常都是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驳回,而不是采用判决,即对于实体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然而,对于具有“上诉利益”的上诉,却都是按照对于实体性问题的处理方式,即以判决的方式来加以处理的。最后,就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在有关上诉条件的立法规定中,大多并没有以法条的形式对于“上诉利益”作出直接规定,上诉人有无“上诉利益”,都是作为一个裁判上的实质性条件交由法官掌握和自由裁量的。因而,就立法规定的角度而言,很难说“上诉利益”是一项由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