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利益”若干问题研究
廖中洪
【摘要】“上诉利益”作为源于西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理论,不仅其基本含义是指上诉人被声明不服的一审裁判所判定应当承担的不利益,以及在性质和类型上,属于一项实体性的或者说实质性的要件,而且,对于“上诉利益”的识别与判断,无论是对于原告还是被告,原则上都应当采用同一种学说或者标准,这就是“形式不服说”。
【关键词】上诉利益;概念;性质;特征;研究
【全文】
“上诉利益”在德国称之为Die Beschwer ,日本称之为“不服之利益”,这是一个源于西方大陆法系的概念和理论学说,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程序立法上是没有这一概念和相应的理论学说的,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的条件下,随着对于国外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借鉴、引入,以及民事诉讼立法研究的发展,这一概念及其理论思想,不仅被引入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研究领域,而且,在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过程中,也被一些专家建议稿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范围,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 第355 条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上诉利益。原审裁判对上诉人并无不利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迳行裁定驳回上诉。”[1]由此可见,“上诉利益”已经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以及民事诉讼立法完善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这一概念及其有关问题做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就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关于“上诉利益”的概念
什么是“上诉利益”? 以及怎样定义“上诉利益”,从理论研究的角度上看,是有关“上诉利益”问题研究中首先应当予以明确和确定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概念作为问题本质属性的反映和描述,明确了概念也就明确了问题的本质,而且,如果有关“上诉利益”概念的认识不一致,学者间各论其是,就很难保证研究的问题和研究问题的基点及其研究话语上的同一性,也就难以促进有关问题研究上的深化。
然而,从有关“上诉利益”的认识来看,对于什么是“上诉利益”,学术界在认识和表述上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就目前学术上对于“上诉利益”的不同表述而言,归纳起来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救济必要性说”、“裁判不利益说”和“更高利益追求说”。所谓“救济必要性说”,是指把“上诉利益”视为当事人期待救济的必要性。即“所谓上诉利益是指当事人通过上诉有取得更好结果的可能,而这种结果是上诉人在初审程序中所主张和期待的。”[2]以及“上诉利益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范畴,又称不服利益,它是指原审法院做出的对于当事人不利的裁决,可由当事人诉诸上诉法院要求予以改判的裁判结果之一部或全部。换言之,也就是说原审裁判否定了当事人在一审中所诉求的利益之一部或全部,并且这些被否定的利益存在着给予救济的必要性就是上诉利益。”[3]所谓“裁判不利益说”,是指把“上诉利益”视为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裁判上的不利益。即“上诉须有上诉的利益,即由于原裁判受到不利益的裁判。所谓不利益,是指判决主文的不利益。”[4]以及“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指原审法院作出的于当事人不利,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5]所谓“更高利益追求说”,是指的把“上诉利益”视为当事人意图通过上诉实现的更高利益性追求。即“相对原审判决主文所确认之‘利益’而言,上诉之‘利益’在于满足原审当事人更高之利益需求或弥补原审之利益缺憾,诸如当事人败诉,或原审裁判未能满足当事人主张之利益。或当事人意欲实现更多的利益。”[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