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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赔偿数额标准

试论精神赔偿数额标准


孟琳


【关键词】精神赔偿;数额标准
【全文】
  

  精神损害赔偿多年来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争论与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也是热点和难点。客观地说,精神赔偿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相关。确立精神损害的多钱赔偿,是出自维权的需要。表明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精神利益的决心和信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人进行精神抚慰的一种手段,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大,如何尽可能的整理出来一套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又切合实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的概念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 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是指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精神损害采取什么标准去计算应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这是国内外法学界都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已建立起以《民法通则》第5条、第7条等法律原则为框架,以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一般性规定为(法律)基础,以第119条、第120条等上阶法律具体规定为骨架材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下阶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为砖瓦,共同构筑的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大厦。”笔者同意这一说法。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已构筑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大厦远非完美无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化问题,目前,我国不同法律部门、不同场合、不同地方和不同法院适用的是不同的立法、司法解释或者司法经验。实际上,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受害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不能完全用金钱来衡量;同时也因为侵权的具体情况不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各地的经济状况、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精神损害赔偿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统一的具体数额,损害赔偿数额难以在法条中予以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因缺乏客观实在可操作的评定标准,要么法官确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受害人的实际精神损害,无法起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和惩戒作用,甚至连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和求治费用都不能弥补,要么会给当事人带来“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越高胜诉概率越大与获偿越多的假象”。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不仅取决于各国经济水平、法治程度、司法成本,还受到各国传统历史文化、心理医学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一个好的、恰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仅能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还能制裁侵害人、警示社会。由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前提下,坚持一定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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