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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正义维度思考

  

  因此,在纠纷所涉及的关系越来越复杂的当代社会中,除了坚持科学的事实发现方法之外,以利害关系者的参加和程序主体的程序利益保护为中心程序正义观念在其固有的重要意义基础之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这也是我们必须更加注重程序的理由[11]。所以,从理想的层面来说,民事诉讼程序一方面要坚持科学的事实发现方法,尽可能地发现客观事实的“真”的状态;一方面亦要注重程序自身设计的合理性及其结果的公正性,符合“善”的要求。但是从现实的可操作的层面来讲,作为法律本性要求的正义价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考量就直接表现为程序自身的问题,而衡量这一问题的维度,则是程序对于各主体的程序利益配置及程序利益在各主体之间流动的向度和方式,也就是说对于程序利益配置与交换等过程中的正义性就直接体现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性。


【作者简介】
许尚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布莱恩.巴里、孙晓春、曹海军译:《正义诸理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周叶谦译:《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页。
谷口安平、王亚新、刘荣军:《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7页。
谷口安平、王亚新、刘荣军:《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本杰明.卡多佐、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页。
谷口安平、王亚新、刘荣军:《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Lawrence Friedman.Law and Society-Anintroduction(1997),at6-7.转引自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7页。
陈瑞华:《认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谷口安平、王亚新、刘荣军:《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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