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正义维度思考

  

  二 结果正义:客观之“真”与主观之“真”


  

  在结果正义的理论中,程序结果之外总是存在着一个作为标准答案的参照物,该参照物就等同于正义标尺,程序结果与该参照物进行对比之后,只要与该参照物一致或是符合该参照物的要求,则意味着程序实现了结果正义,反之,则意味着没有实现结果正义。这就像是在做一道数学题,诉讼程序就是解题方法,程序结果则是该解题方法得出答案,题目的标准答案则是参照物,解题结果究竟是对还是错,只要一对标准答案便一目了然。从此意义上讲,结果正义实质上就是“对”与“错”、“真”与“假”的问题,由于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进行事实查证的程序,而且,我们通常将“事实”部分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部分,所以,我们在此将结果正义归结为“真”与“假”问题。


  

  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所针对的只是客观上存在的实体利益的主体归属状态,这种纷争并不能否认实体利益归属的客观性,也就是说,张三的实体利益就是张三的实体利益,李四的实体利益就是李四的实体利益,这种客观的利益归属并不因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改变,民事诉讼程序就是要将处于纷争之中的实体利益还原到它本来的客观状态。如果将纯客观的实体利益作为“标准答案”来衡量程序结果的“真”、“假”问题,那么民事诉讼程序实质上就是一种科学发现程序,是一种纯工具意义的程序。但是民事诉讼程序毕竟不是在做数学题,它不可能将程序主体的意愿抛弃一边,而且民事诉讼程序在相当多的时候需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因为程序所处理的毕竟是涉及到当事人个体利益事项,这样一来,民事诉讼程序就不可能一味地追求客观之“真”,将达到纯粹的客观意义上的结果正义作为唯一目标。此外,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所关注的中心在于其要求是否得到了满足,而不在于事实的发现,即便是关心事实发现,目的也是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作为争议事实的亲历者,当事人内心之中对于程序结果往往存在一个建立于事实真相基础之上的程序结果预期,这个预期就是当事人对于程序结果的衡量标准。如果程序结果与当事人正当的程序预期相一致,也可以说,诉讼程序结果达到了当事人内心预期的“真”的程度,实现了当事人所期待的结果正义,与客观之“真”、“客观”的结果正义相比,这种结果正义具有依附于程序主体的主观特性,因而并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真”与结果正义,而是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的“真”或结果正义,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主观之“真”、“主观”的结果正义。比如,当事人出于特定的利益考虑,有时也不一定要求或是在行动上表示出要求寻求事实真相,比如双方当事人对某些事实争议的合意解决,其目的就不在于发现事实真相。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