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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缺席裁判制度比较研究

民事缺席裁判制度比较研究


廖中洪


【摘要】缺席裁判是与对席裁判相对应的一种审判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有关这一制度的设置和规定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从比较、借鉴的角度看,缺席行为最为本质的特征,是当事人一方不依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应当履行的诉讼行为;而且,缺席在性质上只能是当事人对应诉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上,应当采用一方辩论主义的立法模式,同时,应具体而富有针对性地设置救济制度与救济程序。
【关键词】缺席裁判;问题;原因;比较研究
【全文】
  

  在以对席审判为基本裁判模式的民事诉讼中,缺席裁判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这种形式一般而言并不是民事裁判的主要形式,然而作为有别于对席裁判的一种形式,以及民事司法审判中无法避免的一种裁判方式,也是需要从理论上深入研究并从民事程序立法的角度恰当加以规定的。据此,世界各国不仅在民事诉讼立法上对民事缺席裁判的问题有相应的规定,对缺席设置了相应的司法解决机制,而且各国民事诉讼理论对这一问题也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缺席裁判虽然也作了相应规定,但是就其规定的内容以及支撑现行规定的理论思想而言都是存在问题的。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司法实践中不应诉情况的不断增多,从理论上深入研究缺席裁判的问题,以及从立法上设置有关的解决机制和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立法规定,就具有了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缺席的种类与特征


  

  由于缺席裁判是针对当事人缺席而作出的裁判,因而关于什么是缺席,从民事裁判立法规定的角度上看,就成了首先应当予以明确的问题。然而何谓缺席,以及缺席最为基本的特征是什么?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130条131条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缺席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被告反诉的条件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第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第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就立法的这些规定来看,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缺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换言之,只要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都属于缺席,也都可以据此作出缺席判决。反之都不属于缺席,当然依法也不得作出缺席判决。即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有关规定,缺席的基本特征在于,当事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然而比较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应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有关缺席特征和种类规定的正确性和全面性是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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