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及详解

  

  2. 合同当事人的区别


  

  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融资租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有些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出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设备供应合同等等)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传统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有期限的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租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


  

  3. 出租人资格要求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所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法人。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没有特定的限制。


  

  4. 租赁物是否事先拥有的区别


  

  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在订立传统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总之出租人事先是拥有租赁物的。


  

  在融资租赁中因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复杂性,出租人是没有相应的经验去选购租赁物的,也没有相应的信息去选择出卖人,选择出卖人、选购租赁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自己的租赁物是了解和熟悉的,这也是两种区别之一。


  

  5. 租赁物是否可反复出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不反复出租。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可反复出租。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资金购买时,而向出租人提出要求其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因租赁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并不向多个承租人反复出租。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