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教学实践心得
丁伏永
【关键词】司法警察;训练工作
【全文】
司法警察训练是指司法警察为履行职能而进行的理论、体能、及技能的学习和锻炼就适合法警特点的教育训练计划,明确教育训练的内容、标准、方式方法和目的要求,将上级下达的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内容的各项指标,落实到人,从而保证教育训练的质量。
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是一项经常性、艰巨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工作,训练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判服务保障及其它职能的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在积极开展训练工作、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上进行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从现实情况看,司法警察训练方式还存在一些弊端和薄弱的环节。如训练时间的落实,训练科目的设置,训练方式的差异等,这些工训矛盾解决不好反而会制约保障能力和警务技能的提高。本人从事法警工作也有十多个年头,参加大队、支队及总队组织的各项训练也不少,现在对警队训练肤浅认识的基础上谈自己的一点粗浅想法,以求起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是指导、落实我们训练工作的依据,是开展法警训练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警务技能训练要依据大纲,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应当与时俱进,可以结合实际作些突破与创新。基层警队在训练时间、科目和训练组织形式、考核方式等项上完全可以作如下一些调整。
一、训练时间、科目的调整。
首先,按目前大纲的要求,司法警察训练量,担任领导职务年训练日不少于10日,非领导的新警不少于30日,其他不少于20日。实践中(法警)领导干部参加训练的往往是行政职务的多,且大多是组织指挥的角色,10天的时间也难以保证。新警训练由于各单位人数较少不便于单独操课, 30日的训练量一般难以做到,其他法警有由于保障面广等特殊性问题,20个工作日的训练量也要打折扣,有的甚至完全不能参加年度的训练工作。因此,本人认为在训练时间上坚持训练时间服从训练质量这一标准,严格各项训练标准,以达标作为衡量和检验训练效果的标尺。不合格者除加强考核力度外再增加训练量,新警宜在支队为组织单位的基础上集中训练,这既便于标准统一又保证质量。科目与结构。目前大纲从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新员入警、警务技能这四大块累计列出28个训练科目,大纲所列科目是从全国法警训练工作的需要出发,比较全面。基层警队显然不可能每个训练项目都能顾及,常常以队列、拳、(警棍)操等集体性、易操作的科目居多,有时会出现工作中需要的技能不会,常训的科目又不运用的尴尬现象。本人认为负责训练的领导机关在训练科目结构上应作分类,训练科目分为必训和选训两大类。把与警务保障比较密切的作为必训科目,要求全员达标,把那些相对运用少的训练项作为选训科目,各地区各警队因需而行,且这一分类可动态调整。必训科目可列如:体能、处突、安全检查、押解、值庭等,这些科目与警务保障密切,属基础性科目,训不好,学不精一定会影响保障水平,反映出保障能力上的不足。而如送达、盾牌运用、队列中后部分内容、救护知识等些科目可应需施训。其次,各警队还因根据地域特点和保障需要开展或加强一些科目的训练,不一定局限于大纲的要求。如在湖泊多、水系发达的地区除将游泳作为必考科目外,还可将小型船只驾驶作为训练内容的有益补充,在路网发达、山区可将可将驾驶作为必修科目,以便执法工作需要,在边疆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相对复杂的地区,还可重点突出地形、地貌、轻武器运用等项训练,在高热、严寒地区应针对环境对保障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些调整性、适应性项目训练。总之,训练内容的安排,既要落实大纲的基本要求,又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只有把训练工作与保障审判工作有机结合的训练,才是务实的训练,只有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训练,才是扎实的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