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晓明,男,汉族,苏州大学法学院
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其实,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委托相关专家正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据报道,该法的草案日前已呈报给国务院。见《京华日报》2008年9月2日。转引自兵临文:《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任重道远》,《检察日报》2008年9月3日第六版。
宋占生主编:《中国公安百科全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0页。
李弋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邓河:《论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转引自李弋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李弋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张友好:《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行为的法学思考》,http://down2.zhulong.com/tech/detailprof238675DQ.htm.
杨明、王汝林:《视频监控技术的发展——智能监控技术》,《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2007年11期,P93-95.
卢秋波:《视频监控技术简介与发展趋势》,《电信网技术》2007年第1期,P9-12.
CCD(Charge Coupled Device,即电荷耦合器件)和CMOS(Complementary Metal-Oxide-Semiconductor,简称互补式金氧半),是当前被普遍采用的两种图像传感器,都是利用感光二极管(photodiode)进行光电转换,将图像转换为数字数据,二者主要差异是数字数据传送的方式不同。
《美国加紧建设“监视社会”斥巨资安装街头摄像头》,http://www.china.com.cn/world/txt/2007-08/17/content_8703928.htm.
《昆明警方试点——警帽装摄像头取证》,《武汉晨报》2008年2月14日,第8版。
白龙、石国胜:《公共场所探头越来越多 隐私权与安全感如何兼得》,《人民日报》2007年08月30日。
根据博通智信统计,2005年该市场已经超过了180亿元,比上一年增长20%以上,2006至2008年仍将保持20%左右的增长速度。见蒋湘辉:《平安城市拉动视频监控市场》,http://www.fst-ec.com/news2p1-11.asp.
仅以存储为例,摄像头需要较高的清晰度,数据也要保存较长时间,一台普通摄像机如果每天连续摄像,产生的数据量约是5.5个GB,如果是高清的话就要22至44个GB。而1TB的数据也只能大致包含1000小时的高清视频监控录像,如果按照“平安城市”的数据保存要求,所有的摄像头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0天,如果涉及到特别事件,保存的时间更要长达3个月之久。那么对于一个城市来说,就会有数百甚至上千TB的数据需要存储。见蒋湘辉:《平安城市拉动视频监控市场》,http://www.fst-ec.com/news2p1-11.asp.
张友好:《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行为的法学思考》,http://down2.zhulong.com/tech/detailprof238675DQ.htm.
赵焱:《浅谈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中国保安》2004年第10期。
周汉华著:《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阿丽塔. L.艾伦著,冯建妹等编译:〈美国隐私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版,第2页。
周汉华著:《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诗经·小雅·北山》,第二章。
《论语·颜渊》。
参阅邓河:《论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
二人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同学,他们在班里均是优等生,毕业后又一起在波士顿开律师事务所。布兰迪斯还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讲师,并于1887 年与其他老师一起创办了《哈佛法律评论》。后来,沃伦继承家业,成为波士顿地区的纸业巨子,而布兰迪斯则在1916年被任命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890年前后沃伦的太太常在家里举行社交宴会(她是特拉华州参议员培亚的女儿),再加上沃伦本人庞大的产业帝国,故当地报纸经常报导发生在他们家宴会中的一些隐密和令人尴尬的事情。沃伦对当时报纸关于自己家庭生活的报道非常不满,便找到布兰迪斯共同执笔撰写了《论隐私权》的论文。
Brandeis and Warren: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 aw Review Vo l. IV Dec. 15, 1890 No.4.
转引自吴宝泉、杨军:《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与冲突〉,http://chinalawlib.com/105616512.html.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第487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97页。
张新宝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1997年,第21页,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85页。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87页。
金立琪等主编:《民法教程》,百家出版社。转引自王珊珊:《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云南社会科学》2000 年增刊。
颜万发:《论隐私权》,载《学术论坛》1993 年第5 期。
王珊珊:《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云南社会科学》2000 年增刊。
吴宝泉、杨军:《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与冲突〉,http://chinalawlib.com/105616512.html.
见周汉华著:《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0页。
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而且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损害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也会无法救济。
赵焱:《浅谈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中国保安》2004年第10期。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一版)》,群众出版社1997版,第197页。转引自李弋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一版)》,群众出版社1997版,第218页。转引自李弋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李弋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阿碧:《不受欢迎的窥视》,《检察风云》 2005年第4期。
主要参见李弋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阿碧:《不受欢迎的窥视》,《检察风云》 2005年第4期。
李弋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李弋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90页。转引自吴宝泉、杨军:《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与冲突〉,http://chinalawlib.com/105616512.html.
见吴宝泉、杨军:《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与冲突〉,http://chinalawlib.com/105616512.html.
转自张友好:《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行为的法学思考》,http://down2.zhulong.com/tech/detailprof238675DQ.
张友好:《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行为的法学思考》,http://down2.zhulong.com/tech/detailprof238675DQ.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