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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权的时间规限:释义、特征、形式

  

  《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10}《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07条规定:法庭审理不得中断,应当持续进行直到重罪法庭做出裁定,宣布审判结束为止。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迅速审判原则:日本最高法院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79条之2规定:法院对需要审理二日以上的案件,应当尽可能连日开庭,连续审理。诉讼关系人应当严守期日,避免对审理带来妨碍。{11}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审判是在被召集作裁判人员、检察院和法院书记处书记员各一名不间断地在场的情形下进行的。


  

  总体而言,各个国家规制刑事诉讼办案期间的原则性规范主要有以下几项:


  

  1.迅速审判


  

  审判应当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迅速地进行。无论对于国家或被告之利益,迅速裁判对于刑事司法而言至关重要。{12}纵观各国立法,不难发现,有相当多的国家将迅速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要求。{13}如在美国,把判断审判和做出判决时间是否迟延的权力,完全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一定的标准来灵活判断。所以可以说美国在迅速审判的问题上,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日本《刑事诉讼法》在第1条就规定“应正当、公正和迅速地适用刑法”,强调了迅速和公正的审判的必要性,力图在保证公正性和正当性的基础上,实现迅速审判。


  

  2.集中审理


  

  所谓集中审理,是指案件的审理应当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直到审理完毕,对于需要审理二日以上的复杂案件,也应当每日连续审理,以至审理完毕为止,期间除休息日之外,并没有日数之间隔的审理原则。{14}由于具有上述特点,该种审理方式也被称作“外科医师之手术”方式。也有学者将此种方式的审判概括为“审判程序尽可能一口气完成,直到宣示判决均不中断”。{15}日本法学家田口守一教授认为,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必须持续集中的审理案件,实现迅速、公正审判的原则,审判尽可能连续开庭、持续审理。{16}


  

  3.审前程序中的“比例原则”


  

  在一些国家的审前程序中,同样存在着原则性的立法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和警察有迅速侦查的义务。如果刑事诉讼程序不能迅速进行,将减少犯罪人的刑期。、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案件的撤销。{17}《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款和第120条第1款规定,施加审前羁押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成比例,并且当必要性不存在时,则必须撤销。{17}100我国有学者将这一原则概括为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18}这项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审前羁押上的“比例原则”。《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是对比例原则的一个具体应用:它规定如果采用不那么严厉的手段也能保证嫌疑人不会逃跑,那么审前羁押可以延期[18]。{17}应当说,德国在审前程序中规制羁押措施的这一原则是一项制度特色。


  

  (三)两种类型的比较评析


  

  两种不同的立法表现形式都生发于不同的制度土壤,并与不同的制度环境相契合。但是总体而言,抛开具体的制度背景,两种不同类型还是有其固有的制度特质。


  

  1.具体规定型方面


  

  总体说来具体规定型的办案期间制度设置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办案期间制度的明确具体规定容易让办案人员产生责任感和紧迫感。简明具体的办案期间规定可以给办案人员判断侦查行为是否超期、是否临界期限的参照标准,这有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资源的节约。尤其是在审前阶段,各种侦查措施的采取都是对被追诉人一定权利的限制的情形下更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在数量级别上对办案期间控制的精确性。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审前的具体期限规定,对于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初步判断和侦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不会因为原则和模棱两可的规定影响案件进程的推进。此外,细致的期限规定使得刑事诉讼的运行更趋于精细化,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受到限制的尺度和持续时间会有一个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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