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方公民投票。经过公众调查和公众辩论程序以后,对于一项决策,接下来就是进行地方公民投票。五分之一注册的选民代表能够向市政委员会对相关决策进行投票。投票结果直接影响决策。显然,法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几个形式:知情、咨询、商讨、最后是共同决策。它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保障市民的充分参与。
3、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借鉴意义
(1)政治体制传统决定了”政府依赖型“的公众环保意识,政府应合理引导公众环境权利意识。近年来,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虽在逐步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行动总体仍不乐观。由国家环保总局指导,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编制,被誉为中国公众环保意识与行为”晴雨表“的国内首个环保指数《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6)》中列出了两组尴尬的数据:一方面,86%的公众认为环境污染对现代人的健康造成了很大影响;另一方面,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57.05分,环保行为得分为55.17分,没过及格线。数据显示,2006年,环境问题与医疗、教育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三大热点问题,关注人数超过了40%以上;63%的公众认为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只有8%的人认为不太严重和不严重;只有24%的公众对我国总体环境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32%的被访者对总体环境质量表示不太满意或不满意。2008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所和中国环境意识项目组联合公布了《2007年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报告》。报告列举了包括环境污染在内的13项社会问题。结果显示10.2%的被访者将环境污染列为当前我国面临的首要社会问题,有9.1%的被访者将环境污染问题列为第二重要的问题,有13.2%的被访者将其列为第三重要的问题。调查组经加权计算,环境污染问题在13项社会问题中列第四位,公众对其关注度仅次于医疗、就业、收入差距问题之后,而居于腐败、养老保障、住房价格、教育收费、社会治安等问题之前。《报告》显示,随着中国环保事业进一步发展,中国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责任感和紧迫感均有显著提升,但公众主动了解环保知识、参与环保活动行为略显不足,有待政府进一步推动。对比以上各项调查结果,不难发现,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虽还有待提高,但已开始逐步觉醒。而在法学研究与立法层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在学理上早已被确立为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未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成文化。与法国等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环境保护首先是由政府推动的,是自上而下的。虽然我国公众环境意识已经开始觉醒,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遗憾的是这种成就主要依靠政府,其中公众所发挥的作用甚微。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是”自下而上“,即公众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前发展形成鲜明对比,其中的原因与中国传统经济政治体制及其惯性密不可分[7]。法国公众环境意识很强,而我国公众与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呈现出二元分离形态。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SSIC)2000年的一次调查中显示65.9%的低度参与者以及公众对各地政府环保措施64%的不知情率,显然公众对于自身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和定位并不明确,公众的环境意识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依赖型“[8]。千百年来,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以中央集权为主,国家权利几乎涉及并且包揽了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切活动。我国公众环境意识具有的这种很强的依赖政府特征,直接导致了公民对自己的权利主张甚少。这说明我国政府对于强化公众参与意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