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家机构和专业性办公室(局)。法国的许多环境保护协会实际上是专家性组织或一些著名的复核鉴定机构,如法国最大的协会,法兰西自然环境协会,法国自然公园联合会,法国风土驯化和自然保护国家协会,法国布列塔尼自然保护研究协会等。一方面,由于这些专家在他们的领域内非常著名,他们本身可以与公共权力机构商议相关的决策方案。另一方面,他们也可以召集人员参与公共调查,反过去影响决策。除此之外,环境保护方面也存在许多专业性的办公室,如水办公厅、能源与环境办公厅、捕猎国家办公室、渔业高级委员会等,这些办公室(局)不是公共权力机构,他们是公共权力机构的合作者,他们也会影响到公共权力机构的决策。
2、法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的实施程序
(1)公众调查程序。法国的公众调查程序来源于行政法的古典程序,而后公众参与被扩展到诸如城市化、领土整治,环境公共监督的设立等领域。从1983年7月12日关于公众调查的民主化法到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在法国两种公众调查并存。一是欧盟法中的公众调查,二是环境公众调查。后者主要适用于由公法法人或私法法人实施的领土整治的实现、工程的建设等。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调查的目标是告知公众,收集他们的喜好,建议以及反对意见,然后将其作为影响评价的反对意见。调查特派员是独立的,首先由各个大区建立一份具有资质的人员的列表,然后这些调查特派员从列表中被选择出来。被选择出的调查特派员会被颁发一个专业调查执照以便于完成组织公众信息的使命。调查特派员所整理出来的调查报告将对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
(2)公众辩论程序。法国在战后的经济发展经过了两个时期,一是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二是20世纪70年代至今。第一阶段称为光荣时期,这一时期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全面复兴。随着20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的到来,法国经济进入了低迷期。战后的重建阶段是法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直接涉及到征用土地、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诸多内容,由此引发了广大公众与业主的各种矛盾,阻挠施工、示威游行、暴力抗争等现象大量涌现,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争执不休,政府、业主、公众之间如何进行有效沟通,以便减少社会冲突,成为法国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法国国会1959年通过法案决定成立全国公众辩论与听政委员会,该委员会由20余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是中央和地方的政界人士,三分之一是不同行业的资深专家,三分之一是各类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成员代表[6]。委员会主席和各位委员由政府总理直接任命,从法律资质上看,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不受国会和政府意志的影响。为了更好的展开公众辩论,1995年的法律设立了一个公众辩论国家委员会,这也是一个独立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