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的实施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彭峰
【摘要】对法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主体、程序保障进行了阐述,借鉴其优点,对我国《
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法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全文】
公众参与(PublicParticipation/Involvement)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由Mills和Scott首先提出的,他们指出应该给予公众更多的参与决策权以改变官僚封闭系统决策方式,政府在更大的范围和层面上应实现公众参与决策和管理[1]。公众参与理论的先驱Arnstein认为:“公众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此外,“它是一种诱发重要社会变革的手段,通过社会变革,贫穷的公众能够享有富裕社会带来的利益”。[2]《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物的权利和机会。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的重要表征之一。
法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自1971年1月27日的一项政令,政府决定设立环境部。2002年5月15日的2000-895号政令改组原来的环境部为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部。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部主要职能也由之前仅仅涉及自然保护而扩展到环境政策与可持续发展两方面。2007年5月的政令将法国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部重组为环境、可持续发展与领土整治部,2008年3月19日环境、可持续发展与领土整治部更名为环境、能源、可持续发展与领土整治部。而由此其职能范围也扩展到资源、领土与居民;能源与气候;可持续发展;风险预防与交通等。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与领土整治部转变为一个切切实实的大部制。综观30多年来法国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逐步加深,特别是近10年来,2000年出台环境法典,2002年改组环境部,2007年环境部的重组与扩权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史上的重大事件,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完善的机制所保障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对推动法国全面积极的国家环境政策不无影响,甚至可以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使法国国家环境政策指向的中坚力量。反过来,法国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视可以体现在其立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