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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经验的理论与实用含义:非正规经济实践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营组织"(《中国统计年鉴2008》:29)。


  

  *+ 得自(来自人口普查的)总数减去上列各种登记类型单位所填报的就业人员数。


  

  表2:按登记注册类型分城镇就业人员数(%)


  

  资料来源:见表1。


  

  表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乡村就业人员数(万人)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9》:表4-2。


  

  * 得自乡村就业人员总数减去乡镇企业人员数、 私营企业人员数以及 个体人员数。


  

  新的实际可以见于表1、表2和表3。在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最显著的发展部门是乡村企业,其绝大部分最初是由地方政权所创办的。一个能够说明经济演变内容的指数是各种不同登记类型单位的就业人员数和比例:在城镇,包括国有、集体、公司、外来投资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在"乡村" (按照国家统计局所定指标,包含县城关镇级以下的乡镇),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正如表1、2、3所显示,这个期间发展最快速的是乡村的乡镇企业。到1995年,它们的"离土不离乡"就业人员数已经达到1.28亿人,相对该年城镇总就业人员数的1.90亿人。


  

  虽然如此,迟至1995年,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国有企业仍然占到全就业人员数的59.1%(表1,表2);民营企业所占比例则仍然较小,其中民营公司才1.7%、私营企业才2.5%,而外来投资企业也才2.7%。[6]


  

  但其后则非常快速转变。到2008年,规模较大的民营公司和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以及外来投资的企业的就业人员总数达到将近1亿(0.978亿),相当于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32.3%(见表2)。而9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就业人员大规模下岗(共约5000万人),其后则是进入新世纪后国有企业的大规模改制;到2008年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减少到7100万人,只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23.5%。(表2)


  

  国家统计局虽然没有提供根据不同登记类型区分的产值数据,但我们可以推测,外来投资、民营公司和私营企业所占产值比例应该高于它们所占的(将近)1/3的就业人员数。根据统计局的(不太理想和精确的)"规模以上"(即年营业务收入在5百万元以上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指标,2008年国有和集体单位所占比例已经缩小到11%,而民营企业(即公司+私营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则已扩大到88%(见附录及表4)。


  

  与此相比,乡镇企业远远没有像早期那样蓬勃扩增。它们在就业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在1995到2000年间停滞不前,徘徊于乡村就业人员的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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