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环境基本法”考察与启示
唐忠辉
【摘要】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伴随着争议艰辛出台。该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均具有明显的特色,它整合了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两大领域,强调对环境的整体性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有所突破,并强化了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但该法内容过于原则,法律责任机制极度缺乏,指导思想存在一定偏差。该法对我们修改
环境保护法或制定环境基本法的最大启示是,在体现基本法特色的统合性与作为法律的可操作性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关键词】环境基本法;结构;内容;启示
【全文】
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立法动议,到2002年最终通过,期间历十余年之久,可谓备极艰辛。目前世界范围内制定有环境基本法(或法典)的国家(地区)非常少见,明确宣示其所制定的环境法律为“环境基本法”的国家更是少之又少。而我国目前正面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及在此过程中要求制定“环境基本法”的强烈呼声。在此背景下,考察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的制定背景及其结构和内容,无疑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或环境基本法的制定提供有益的立法参考。
本文从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的制定背景出发,框架性的分析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的结构内容和一些重大而基本的问题,并梳理人们对该法的批评与反思,以期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或环境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一些积极的启示和镜鉴。
1 “环境基本法”的制定背景
在“环境基本法”制定之前,台湾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大量存在,并且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法、空气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废弃物清理法、饮用水管理条例、环境用药管理法、公害纠纷处理法、水利法、自来水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育法、渔业法、区域计划法等。从内容上看,这些法律法规涉及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国土开发整治等环境法的基本领域。应该说,它们对于有效保护自然及人文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确实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