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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极法律状况研究

  

  与北极航行权有关的公约主要包括《公海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等,这些公约中对于相关海域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是沿海国主张权利的基础,这些公约中所确立的在不同海域通行的权利在《公约》中也有概括性的规定。


  

  与北极海域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一些普遍适用的条约,一般不特别适用于北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防治污染方面的。此外就是和海事有关的国际条约,这也是所有海洋航行所必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建立国际海事组织公约》、《防止海上碰撞国际公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国际救助公约》等。


  

  虽然上述公约都和北极考察相关,但是由于《公约》几乎对海洋法的全部问题都做了重述,所以对于北极海洋法问题,主要应以《公约》为出发点进行研究。


  

  在航行权问题上,涉及到各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的划分问题,这些问题在《公海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公约》的相关章节已经覆盖到这些公约,因此我们不需要再对两个公约进行重复性的分析。


  

  在科学考察方面,除了涉及到的海事问题和环保问题有专门的国际公约加以规制外,对于科学考察的目的、审批程序以及沿海国可以主张的权利,在《公约》中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在环境保护方面,各个公约和《公约》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在《公约》之前订立的,它们的内容在被重新整合后成为了《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被概括成为《公约》的某一方面原则(国际环境习惯法),如1954年的《国际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2年伦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里面的一些内容和原则后来成为《公约》第12章的基础;另一种是在《公约》订立之后产生的,尤其是受到1992年《里约宣言》的影响以及后来的《21世纪议程》中所创设的《公约》没有的因素(如对保护海洋环境和海岸环境进行整体考虑,采取风险预防性措施等)的影响,这些尤其是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国际公约中得到体现,如1995年《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协定》。《公约》作为这两类公约的“中枢”,确立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原则。而在其之后订立的国际公约,尤其是资源保护类的公约,在风险预防措施方面有一些超越《公约》的规定,这是值得格外注意的。


  

  在海事方面,《公约》并没有专门章节对一些航行中的海事问题进行规制,但是在其具体条文中,有很多涉及海事问题。任何的海上航行都不能不涉及到海事问题,受到海事方面的国际条约规制;北极考察就其一般特性而言,依然受到国际海事条约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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