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极法律状况研究
高威
【摘要】北极与南极在国际法律制度方面有极大的区别。在南极有专门适用的国际条约调整有关国家在南极的各种活动。人类在南极地区从事各类活动都必须遵守专门为南极地区所制定的国际条约,即:由《南极条约》及其一系列协定所构成的“南极条约体系”。而在北极,这一领域还是空白。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按照南极的思路签署一个类似南极条约的北极条约基本是不可能的,把北极的法律与现行的国际公约进行较好地协调,似乎是比较理性的选择。
【关键词】南极条约;北极;环境保护;法律
【全文】
两极地区是指南极地区和北极地区。尽管两极地区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许多的不同之处:北极地区主要由海洋构成,称为北冰洋,约2 100万km2,其中有一些岛屿存在,而南极地区主要由大陆构成,称为南极洲,约1400万km2;北极地区有大量的土著居民居住,而南极地区除了科研人员之外则基本无常住人口;北极的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已经为沿海各国大规模开发,而南极的矿物资源则仍隐藏在冰雪之下;北极地区历来是军事化地区,而南极则是非军事化地区;最重要的区别是,北极周边的8个国家在北极地区有获得国际承认的领土,而南极则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这就造成了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也是不尽相同的[1]。
1 《南极条约》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迄今为止,南极已有专门适用的国际条约调整有关国家在南极的各种活动。人类在南极地区从事各类活动都必须遵守专门为南极地区所制定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由《南极条约》及其一系列协定所构成的“南极条约体系”,该体系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
1. 1 南极面临的领土主权及领海权利要求
在《南极条约》形成以前,共有7个国家对南极大陆提出领土主权要求。他们是:英国(1908年)、新西兰(1923年)、法国(1924年)、澳大利亚(1933年)、挪威(1939年)、智利(1940年)、阿根廷(1927~1957年)。这7个国家要求南极领土主权的根据五花八门,包括:发现、先占、地理邻近、地理密切、扇形理论等。英国的主张是基于发现所取得的不完全权利,而其在南极的科学基地的占领完善了这一权利。英国还借助“扇形理论”将其主张扩大到其所占领的科学基地以外的地方。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法国和新西兰也都使用“扇形理论”来主张实际占领之外的土地。 阿根廷主张的地区包括南极半岛,该地区有矿产资源,由此与英国的主张重叠。实际上,国际法从未承认“扇形原则”为获得领土主权的合法途径。除先占的依据外,阿根廷的主张的依据还包括“地理邻近”和“地理密切”。阿根廷和其主张的南极地区之间相隔700海里,因此难以说是“邻近”。而所谓的“地理密切”,意思是说,安第斯山脉在阿根廷的某个地方没入水下,然后在南边又浮出海面,这就是南极半岛。这两个主张都未被国际法所承认。智利1947年在南设德兰群岛建立科学基地,位于阿根廷和英国的主张地区。英国试图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但智利拒绝了法院的管辖权[2]。2008年1月,在澳大利亚政府的支持下,澳大利亚飞行员驾驶飞机从澳大利亚南部城市出发,最终降落于建在南极一处流动冰川上的跑道,由此开启了连接大洋州与南极洲的航班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