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诉讼、签收法院送达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78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由上可知,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权是签订合同、签署各类法律文件、参加诉讼等。法律明确将上述职权赋予了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力亲为,需要将其职权授权委托他人。但是上述职权之外的其他职权是否应有法定代表人履行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履行,则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如果章程亦未明确,则需要公司临时授权或根据习惯办理。
四、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1、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3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判决执行中应承担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3、企业破产中应承担的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