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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和思考

  

  三、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1、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代表法人签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为企业时,根据法理,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企业签字。


  

  《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第156条规定,“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第21条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第41条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第48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第49条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第50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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