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不仅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签合同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但相对人不知其越权时,法人仍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须对法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财产被转让、隐匿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法人民事关系维系
《合同法》第七十六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