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建议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与设计上,首先应当将《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直接修改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以在立法框架上真正确定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地位。理由主要有:
第一,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构成上来看,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存在,使民事诉讼法成为具有完整意义的法律规范。刑法、民法、行政法都规定有法律责任,同样,民事诉讼法也应当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就不可能构成一部完整且独立的法律。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显然不能完整地承担此种功能,即和所有相应的行为模式相结合构成一完整的法律规范。
第二,从基本法理和立法层面来说,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对违法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的免责规定,否则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予以法律制裁。[17]《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部重要的程序法,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性制裁。在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的性质属法律责任,而不属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该属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而不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三,从其与《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对照来看,应当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同属诉讼程序法,二者规定有许多相似之处。就《民事诉讼法》中所谓的属强制措施的第一百零一条和《刑事诉讼法》中不属于强制措施的第一百六十一条作一比较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其实并不是强制措施,而应当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拘留、罚款。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员应当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罚款或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文字内容基本相同,处理办法基本相同,处理依据基本相同(诉讼法),处理机关相同(法院),因此,处理的性质应该一样,即都应属法律责任的范畴。
上述分析意在阐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以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根据现代民事诉讼法理的要求和我国现行法律的状况,参考国外立法先进经验,尤其是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程序利益受侵害而缺少相应救济的现实,我们认为应当建立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以纠正在程序立法上的错误指导思想,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切实保护和救济民事诉讼程序利益。而要使民事诉讼程序利益的法律救济在实践层面上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尚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