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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再次,要否重新进行答辩?从原理上说,因为转换为普通程序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保障,故应当允许当事人重新答辩。但从具体情况看,要否重新答辩则应作灵活处理。引起程序转换的原因可能是案件标的的变动,也有可能是法院及当事人对案件的误认,如果是前者,则必须重新答辩;如果属于后者,笔者认为,在由法官作出一定阐明后,应由当事人对是否重新答辩作出选择,而不是由法官作出决定。只有这样,才符合民事诉讼的现代理念。另外,有无必要重新进行证据调查?此点与上一个问题一样,在原理上重新进行证据调查应当得到允许。但这也应与程序发生转换的原因联系在一起,即如果转换程序是由于案件自身标的额的扩张或被告方的反诉引起的,重新调查证据即在所难免;如果程序转换是因为法院和当事人对案件性质及具体案情的错误认识所造成的,则有无必要重新进行证据调查应作具体处理。若某一案件事实十分清楚或当事人双方对其均无争执,就无须重新调查;相反,对当事人有争执的案件事实则仍须调查。


  

  最后,要不要重新开庭辩论?开庭辩论是第一审程序的核心构成部分,无论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概莫能外。按照现代诉讼理念,民事审判的重心应在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的重心则应在开庭辩论,民事诉讼的实质性问题都应当在开庭辩论中加以解决。因为唯有开庭辩论才能够系统、全面地贯彻和体现现代司法制度的种种原则和精神,如公开主义、辩论主义、直接主义、言词主义、集中审理主义等,而是否系统和全面地贯彻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普通程序之法理与简易程序法理的主要区别。因此,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其目的就是要通过重新开庭辩论,一方面期望运用严密的公正的程序保障获得案件的结果公正,另一方面则是要亲历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即便是理屈败诉也要知道屈在何处、败在何方,从而在心理上获得满足。如果不允许重新开庭辩论,则程序转换即使不失去全部意义,也会大打折扣。所以,笔者认为,重新开庭辩论应作为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一个原则来加以把握。


  

  四、结语


  

  遍观世界各主要国家之民事诉讼立法,虽均以普通程序为其招牌,但司法实践中却大多以简易程序的高频率、大比重使用为共同特征。世界司法改革浪潮之趋向均以简化诉讼程序为主流。在此背景下,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及其程序法理之区分已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有必要,从而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及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已成为理论和实践共同面对的课题。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方式与效力问题,关涉到人们对民事诉讼法属性与特点的解读,反映着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置关系,其本质是对诉讼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发生冲突时的取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应由法院和当事人协同完成,程序转换后的效力应视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但有一点是原则性的,那就是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必须重新开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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