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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模式的再讨论

  

  要进行诉讼,就必然会产生费用问题,这也是接近正义最基本的障碍。因为费用问题而不能接近正义的人,并不局限于一两个没有财力的人。如果从贫困者角度看,因为有法律扶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克服这个障碍。对富有者来说,也不存在什么费用问题,而界于“贫困者与富裕者”之间的中间阶层,却因费用问题大为苦恼。中间阶层在社会阶层中占大多数,如果因费用问题无法接近法院导致司法制度不被信赖的话,将在整体上大大动摇社会的公正水平。笔者建议引进“权利保护保险制度”。欧美诸国早已把诉讼当成保险来经营。被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金,当因一定事由而引起诉讼时,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该制度通过时间上的分离,把对当事人的经济重压分散到众多被保险人的头上,从而减轻了单个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是各国市民接近司法的重要举措。民事诉讼模式并不能解决司法改革中的一切问题。但是,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却可以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理论视角,让我们透过模式,看到问题的所在,并为改革找到切入点。这就是我们继续研究这个问题的价值所在。我们的研究正如司法体制改革一样,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问题也会不断浮出水面,只有在明确研究方向的前提下,不断坚持反思,才有可能对我们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有所助益。


【作者简介】
杨永纯,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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