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方式之选择

  

  第二,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既保护了公民、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国家利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第三,它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有利于提高检察资源的利用效益。


  

  检察建议要发挥良好的作用,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检察职能,实现有效保障。其一,如果维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则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上述单位积极行使职权。如果上述单位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害的,则可以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则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则直接指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二,如果维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包括被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扩大的主体),则检察机关可以直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该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积极行使诉权。如果该国家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则根据检察机关拥有的对渎职犯罪的侦查权,对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从而保障检察建议的效力。


  

  (三)督促起诉应当遵循的原则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应注意以下原则。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民事违法行为已损害国家、社会公益,对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如果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益,由当事人救济为妥。第二,最后与最佳救济原则。即使对于危害国家、社会公益的民事违法案件也不是一律要引入督促起诉手段,而是原则上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动处置为好。只有在政府监管不力或存在救济障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介入并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督促。第三,刑事附带优先原则。即尽可能以刑事公诉作为优先考虑的方向,并在刑事公诉中注意发现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源。


【作者简介】
钱渊,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注释】1997年5月,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以方城县工商局与独树镇东村二组汤卫东为被告,诉其未经国有资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工商所房地产进行买卖,致国有资产部分流失,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利转让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诉诸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的买卖房地产契约无效。
参见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第311页;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6页。
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9页。
胡小红:《现代民法、现代行政法及社会法三者关系简释》,《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也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在浙江省三门县某地产公司拖欠国家土地出让金一案中,检察院督促该县国土资源局起诉,后某地产公司将拖欠款3000万元如数交纳。参见陈治然:《检察督促起诉,追回国资3000万》,载2007年6月21日《检察日报》第2版。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著:《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与适用》,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26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