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观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权被绝对神化,行政裁判权却受到轻视,因而其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强制权相对弱小,因为在这些国家崇尚着这样一条理念: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以美国的反垄断法为例,它规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制止商业领域内不当竞争的独立执法机构,但是它只有调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没有直接的处罚权。
因此,在美国适用反垄断法的国家机关是各级法院,然而由于司法机关的中立性,使它必须奉行“不告不理”原则。这样,当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要有一个机关来启动诉讼程序,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此时一向作为美国政府代表的国家检察官当然是最佳人选。
而由于我国的行政机关拥有强大的行政执法权,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执法获得救济。我国社会公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根源在于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紊乱和软弱。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职能主管机关权责不明,还有些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根本没有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既没建立起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良性运作机制,在国有资产流失后,也没有一套完善的措施用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挽回国家的损失。它们或疏于履行职责,或其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不到保护作用。
(二)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方式选择——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
如前文所述,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尚缺乏程序正当性,同时对检察权的属性又有所争议的情况下,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缓行。但为防止负有维护社会公益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行使权利,保障公共权利的正确行使,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仍有必要,但介入的方式应围绕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督促起诉为宜。[7]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针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裁判的建议。[8]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使相关单位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形式之一。检察建议的运用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在检察业务活动中发现的企事业单位和一般行政机关中容易引发犯罪或者是使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遭受损害的问题;第二,该问题是由管理等原因造成,通过整改或积极履行职责确实能够解决;第三,目前尚未解决或未引起重视,确实需要通过检察建议使其引起重视和进行整改予以解决。因此,对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而且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利益代表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提起诉讼,从而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有其积极意义。第一,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不仅有理论上的依据,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切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