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国家权益被侵犯的权利救济状况
虽然当前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情况相当严重,但对权利救济的状况却不能令人满意。主要表现在:诉讼主体多样,法院态度不一,诉讼结果各异。在诉讼主体方面,一是由个人提起。二是由一定的组织和社会团体提起。我国的诉讼法并没有限制社会团体担任代理人的规定,所以一些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一些带有公益目的的诉讼。
三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自1997年河南方城检察机关首起提起国有资产流失诉讼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提起类似的民事诉讼数百起,而且在实践中,已形成了较为成熟有效的做法。[1]但是,由于在公益诉讼中,不仅存在主体多样的情况,而且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各地法院对公益诉讼的不同理解,因此结果各异。在由个人或社团提起的公益诉讼中,许多案件以撤诉或被驳回而告终;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结果也并不理想。
(三)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
鉴于当前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情况的严重程度以及对权利救济的现状,虽然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职能,法律也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检察机关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发挥能动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也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任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当有严重侵害我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检察机关理所当然地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主动介入。
二、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式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领域,但检察机关直接介入民事诉讼也存在不少理论困境。
(一)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式
由于现有法律规范对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检察机关以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均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导致支持度也不同。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