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思想家霍布斯(1588~1679)眼中,法律就是一条锁链。“人们在创造国家的同时,也锻造了法律这根锁链。锁链的一端系在主权者的嘴唇上,另一端拴在人们自己(臣民)的耳朵上”,“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条锁链的自由”。[10]可能生怕别人将此言理解错了,霍布斯又将法律视为一道篱笆:作为得到批准的法规,“法律,其用处不在于约束人民不做任何自愿行为,而只是指导和维护他们,使之在这种行为中不要由于自己的鲁莽愿望、草率从事或行为不慎而伤害了自己。正如同栽篱笆不是为了阻挡行人,而只是为了使他们往路上走一样。”[11]有智慧的前人指路,紧随其后的思想家洛克(1632~1704)干脆断言,法律就是保障人们自由的重要手段:“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堕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2]说白了,法律为人们标示出危险境地以免不测,在此意义上,英国戏剧家罗伯特·鲍特的概括恰如其分:“法律是一条堤道,公民只要遵循其路线就可以安全地行走。”[13]既然如此,人们为什么在心理上老想摆脱法律的约束,莫非法律与自由格格不入?实际上,法律与专制是对立物,却同自由彼此相容,因为正是在拘束之下,人类才能够去除放荡不羁的恶习,为的是不伤害自己,也为了更自由地从事自愿行为。由此可见,限制是实现法律作用的一种必要属性(当然绝非主要属性),“即使最自由的意愿,换言之,但在行动上照样要有相应的范围和限制,仍然显示出像一个不自由的必然那样不可避免,如同像最大胆地克服重力,虽然是飞行员最值得骄傲的胜利,但在这个世界上他仍然被重力所困,逃不脱重力之外”。[14]拉德布鲁赫的意思再明确不过了,法律的精神和制度已经深深地融入我们的生命经验之中,离开了法律就像一个人缺少生存的必需品那样会过早地结束生命。于是,便有了德国浪漫诗人乌兰德(1787~1862)的倾情吟唱:“法,人类共同的善德在每一个大地之子的身上栖息,它流经我们的体内,像心脏滚动的热血。”[15]
二、理性地对待法律
“一种没有概念或理性观念的法律,一种没有逻辑性的法律,就像处于科学阶段之前的医药,是一堆由情感和迷信组成的堆积物。”[16]美国哲学家柯恩的这句话让世人深思,不可随便对待与人类不可割舍的法律。那么,尽享法律文明之光的人们,对它又该抱有怎样的心怀呢?笔者认为,以下四点须谨记。
其一,立法必须充分尊重人性与民情。“法律好比一条鱼,社会生活好比养鱼之水,法律脱离社会生活,这条鱼就要僵了。”[17]真实性法律意味着规则的设定以民众的生活经验为依据,它应充分考虑到人性的基本要求且具实际效力。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前106~前43)早就说过,法律不是按照人们的意志而是依其本性来实施的。“许多强加于人的有毒害的和瘟疫般的法律是什么呢?它们不配称为法律,而是匪盗团伙也可能通过的准则。一个无知和外行的人开出一剂毒药绝不能成为医生的药方,任何国家的法令亦是如此。尽管一个国家不顾其毁灭性的恶果而接受了它”,它仍然不配冠以“真正的法律”的称号。[18]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38~1794)更发出了强烈的警示:“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19]法律的本性和人的自然感情,听上去神圣,琢磨起来让人颇费脑筋。几乎同时,英国政治哲学家葛德文(1756~1836)用一段意味深长的话,试图阐明前辈的意旨:“不变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立法者,理性的指示才是我们应该研究的。社会的职能不能扩展到制定法律而只能解释法律;它不能判定,它只能宣布事物的本质所已经判定了的事情,而这种事情的正确是从当时的情况中自然产生的。”紧随其后的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1805~1859)则把立法者看作为航行者:“立法者就像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驾驶他所乘的船,但改变不了船的结构,他既不能呼风,又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洋息怒。”[20]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预先定出一切,没有一个国家的制度能够代替理性和民情。“最佳的地理位置和最好的法制,没有民情的支持也不能维护一个政体;但民情却能减缓最不利的地理环境和最坏的法制的影响。”[21]在这个问题上,可以用经典作家马克思(1818~1883)的主张来表达: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和发明法律,而是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22]